设备改造合同

发布于: 2022-12-05 10:51

设备改造合同

 

 

 

委托人(甲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受托人(乙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甲方       设备将用于       工程,因该项目施工需要,甲方现委托乙方对           设备实施改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1、名称、地点、范围、改造依据、和资质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合同范围和依据:

1.3.1乙方依据招标文件的改造任务书负责改造设备的图纸设计、配件采购、改造和组装调试、运输及保险;

1.3.2乙方应在规定的交货地点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全部合同设备;

1.3.3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全部技术资料。乙方应派遣其技术人员到项目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1.3.4乙方应负责在对甲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指导。

1.3.4乙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

1.4改造单位资质:(改造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特别注意特种设备改造!

2、合同价款

2.1合同含税总价款为: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具体详见附件7-“设备改造分项报价表”,税率:         )。

2.2合同价为设备设计改造完毕、型式试验完成、运输至交货地点、以及在施工现场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取证后正常投入使用的乙方提供的货物及其服务的价格,包括货物的改造设计费、改造设计评审费、厂内改造装配费、货物本身已付或要付的进口关税(如有)、型式试验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货物安装费、货物安装时所需的办理安装开工告知书费、货物调试检验及取得使用许可证书费、有关设计单位对货物载荷的检算费、人员培训及取得操作许可证书费、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属具费、配合甲方人员监造费、提供图纸资料费、提供技术服务及支持费以及增值税和其它各项税费及利润等合同明示和暗示的费用。

2.3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形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改造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所报项目遗漏,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调整、物价变动或工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而要求调整单价。

2.4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改造项目,减少项目不支付相应价款。

3、结算、支付

3.1结算

结算周期:     至     为一个结算周期。在本结算周期结束后  天内,乙方必须联系甲方办理结算。

3.2支付

3.2.1合同款项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3)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4)使用金融产品支付:                       

(5)其他支付方式:                           

(6)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组成):             

3.2.2乙方收款账户

收款人:                      

账号:                         

开户行:                  

3.2.3 付款方法

乙方要求甲方付款时,至少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作付款准备并提交相应资料文件,甲方审核通过后将所需支付的款项在30天内按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出。

(1)第一期付款:               

(2)第二期付款:               

(3)第三期付款:                                                     

(4)第四次付款(质保金除外):                                                     

3.2.4质保金支付

为合同总价   %,计    元,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后30天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乙方(无息)。

4、发票

4.1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甲方

乙方

全称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注册电话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4.2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3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单后,乙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全额增值税专用税发票给甲方入账。

4.4如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毁损,乙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5、改造周期

改造期限:      日到   年     日共计   天。

关键节点:

  •  
  •  
  •  
  • 最终验收时间:不迟于  年  月  日

6、材料和配套件

6.1用于改造货物的材料和配套件均由乙方自行采购、运输、检验和保管。

6.2用于改造货物的材料和配套件应有合格证书,材料应具备由相关检验单位出具的材质证书和检验报告。

6.3(非标设备)乙方应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配套供货商及其规格书面通知甲方,供甲方审核。甲方对乙方的配套供货商及其规格同意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6.4(非标设备)乙方变更合同设备的供应商及其规格   天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应征得甲方的同意。乙方应以不低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供货商及其规格的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代替。

6.5乙方上述行为,并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对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因配套供货商原因使乙方未能按约履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合同义务,应由乙方对甲方承担责任。

7、监造

7.1乙方应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设计联络会上签署的会议纪要进行合同设备的设计、选材、改造和检验。

7.2甲方有权派遣监造/检验人员到改造地点会同乙方人员对合同设备的改造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检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监造/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等。详见附件5——“甲方监造、技术培训和工厂验收安排”。

7.3甲方监造/检验人员的权利:

7.3.1有权参加有关合同设备改造安全、质量和进度的会议;

7.3.2有权到达合同设备的改造现场及与此相关的各工作场所;

7.3.3有权参与合同设备的改造材料、主要部件、关键部位的检查、试验和验收,有权禁止质量和性能不合格的材料进场;

7.3.4有权制止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工艺用于本设备改造;

7.3.5有权阻止和拒绝乙方在设备改造过程中不安全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行为;

7.3.6有权阻止和拒绝乙方使用技术性能差或被报废、淘汰的老旧设备;

7.3.7有权阻止和拒绝乙方无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参与本设备的改造工作;

7.3.8有权就本设备的改造的进度、质量、安全及试验情况,与乙方进行交流、沟通,提出整改意见。

7.4最终设计联络完成后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合同设备改造进度计划,甲方进行审核。

7.5甲方对改造进度计划提出异议的,乙方应对改造进度计划进行修改并由甲方重新确认。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确认后的改造进度计划。

7.6合同设备应在甲方监造/检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组装和检验。

7.7如果任何合同设备出现任何缺陷和/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乙方应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直至满足甲方的要求。当缺陷或不符消除后,乙方应再次组织甲方进行检验,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7.8合同设备在工厂组装调试完成后,由甲方在乙方工厂对合同设备的出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合同设备工厂检验证书(工厂检验标准应在工厂验收前xx天由乙方提供,并须经甲方确认)。

7.9甲方对合同设备的工厂检验和验收不作为最终验收依据,亦不能减轻和免除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应承担的所有保证义务。

7.10如甲方对检验有异议,甲方有权实施第三方检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工程变更及修改

8.1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8.1.1变更设备改造图纸、设计、技术要求或规格;

8.1.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8.1.3交货地点;

8.1.4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8.2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对合同价的增加或交货时间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

8.3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变更指令后     天内提出。

8.4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补充协议,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9、联络

9.1 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9.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9.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计划的接收、改造工作组织、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9.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9.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9.3.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9.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乙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9.3.2甲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9.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9.3.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0、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0.1甲方权利与义务

10.1.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技术支持提供相应的协助并做好现场各方面的协调及接收工作;

10.1.2为乙方改造提供便利的条件;

10.1.3甲方人员有权对在改造现场或其他相关配套工厂进行本合同项下设备改造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10.1.4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款项。

10.2乙方权利与义务

10.2.1负责设备改造的技术设计,满足甲方改造任务书、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

10.2.2乙方的改造工作须严格按照投标(或报价)时提供的改造方案执行,方案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10.2.3乙方应及时回复甲方提出的有关设备的技术问题,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技术文件;

10.2.4在乙方改造期间,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丢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2.5负责改造部分的材料采购、验收、现场改造、吊装费,提供设备技术图纸、计算书、操作规程等相关材料;

10.2.6负责设备改造方案的制定和验算工作,以及组织设备改造方案的评审工作;

10.2.7乙方负责提供改造设备(成品)出厂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及证书、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安全监督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10.2.8在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改造设计完成并负责组织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 

10.2.9安全        系统满足国家标准。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同时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

10.2.10负责改造、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

11、验收

11.1乙方改造设备在出厂前    天用书面通知出厂检验的时间、地点,甲方收到通知后可派代表参加出厂检验。

11.2出厂检验并不免除乙方改造的设备部分在甲方工地安装、调试及验收的任何责任。

11.3设备最终验收由甲方组织,乙方参与。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最终结算并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最终结算须经甲方主管部门和甲方      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11.4设备在改造、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甲方对某构件有疑问时,可申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如检测合格,检测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检测不合格(为乙方新制或改制)则由乙方负责改进或重新加工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上述检测费用)。

12、交货

12.1合同设备应于工厂验收合格之日起     天之内运抵项目现场并安装调试完毕,具备试运行条件。

12.2乙方交货时应按本合同规定提供装运细节和/或单据。

12.3乙方负责设备运输并办理保险,承担相关费用。

13、质量保证保修与履约担保

13.1质量保证与保修

13.1.1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完成交付验收之日算起     个月。在此期间,若发现缺陷,乙方应免费对其缺陷进行补救。

13.1.2出现缺陷的通知

(1)在发现缺陷后甲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乙方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解决方案或处理。甲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

(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缺陷(如确系乙方责任)予以补救,在其建造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改造或新制的部分出现的缺陷负全部责任。

13.1.3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如属乙方改造范围内的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费用由乙方自理。如因甲方人员操作不当造成该设备损坏,乙方将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如需现场指导,由甲方负责乙方技术人员在整个服务期间的所有费用。

13.1.4乙方对整机的结构、性能、安全负责,对改造部件的制造和质量及服务负责,对未改造部分有技术服务和提示的义务。

14、违约责任

14.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因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2乙方若改造后不能满足本合同要求,视乙方违约,乙方应免费修复,直至满足本合同要求,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14.3乙方未按本合同要求时间完成现场最终验收,每延期1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延期30天后仍未交付合同设备,应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已收甲方的合同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4.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15、知识产权

15.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条款对甲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或服务合法性向甲方承担责任。

15.2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改造设备或改造设备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15.3如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甲方获悉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应使甲方不受任何索赔、诉讼之影响。如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使甲方受到索赔或起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甲方承担的索赔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同时,乙方应立即组织谈判和/或诉讼,以解决争端,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谈判、诉讼期间及最终决定以前,做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甲方不会因此而中断使用所涉及的合同设备或部件。

15.4如对第三方的侵权成立,最终裁决甲方禁止使用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无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作出的如下一项或多项选择,费用由乙方自理:

15.4.1为甲方获得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或部件的使用权;

15.4.2修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使之不再存在侵权行为;

15.4.3毫不延迟地采用其他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的、性能匹配的、但无侵权行为的产品,以取代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或部件。

16、节能环保

16.1乙方承诺:乙方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本合同中的所有设备(产品)是符合中国相关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的,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16.2乙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环境。

16.3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的改造行为:因噪声、溢油或倾倒材料而造成对江河海、环境的污染,包括油料、管线涂料、油漆等对江、河、海的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其责任将全部由乙方负责。

17、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17.1乙方须当保证设备修理改造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修理改造后的设备安全性能负责。不得提供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设备。

17.2乙方负责设备修理改造过程、正式交付前的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在修理改造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机具设备损失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17.3设备在维修改造后使用过程中若因改造缺陷造成安全事故或对操作维修人员产生伤害,乙方须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的责任。

17.4乙方改造过程中使用的产品、部件、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向甲方提供相应资料。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

18.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8.3因不可抗力造成改造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8.4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9、保险

19.1乙方应为本单位及其雇佣的所有改造施工人员及自有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费用,办理保险类型包括并不不限于: 团体意外险及意外伤害医疗险,机器损坏险等;

19.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乙方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有必要甲方进行配合工作。

20、禁止转包或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改造作业转包或分包,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1、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21.1合同变更

21.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1.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21.2合同解除

 21.2.1对乙方下列任一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21.2.2如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剩余部分或全部改造工作(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委托第三方完成改造工作(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2.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21.3合同权力的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22、争议的解决

23.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3.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23、其他

24.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收货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4.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设备改造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24.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4.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24.5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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