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计合同
设备设计合同
甲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住所: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根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工程项目 设备设计工作,甲、乙双方同意签署如下设计合同并共同遵守。
1、适用性
1.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甲方 设备设计及服务活动。
2、标准
2.1本合同下交付的本设备设计及服务应符合但不仅限于如下所述的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现行标准:
2.1.1 。
2.1.2 。
2.2如果设备设计过程中,有新标准颁布施行的,应满足甲方要求,按最新版本的国际标准或国家(行业)标准。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合同文件和资料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计算书、图纸及其它资料。
3.2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可以自由使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合同文件和资料。
4、知识产权
4.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2乙方承诺甲方在使用其设计成果或成果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诉抗辩费用以及经有关机构裁决需由甲方承担的索赔人所主张的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4.3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为实施合同义务所编制的设计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合同的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4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一切与产品有关的图纸、数据或资料,乙方均应无偿地提供,并不得以专利或保密的理由加以拒绝。
4.5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5、联络
5.1 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5.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计划的签发、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5.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计划的接收、设计工作组织、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5.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5.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5.3.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6.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乙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5.3.2甲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甲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甲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5.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乙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3.4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6、内容、范围和要求
6.1 (填写数量、单位等,以及设备名称)设备的设计及服务;
6.2乙方承担 设备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细)设计阶段的全部设计工作及设备建造期间有关本设备设计的技术服务(需要明确乙方是否承担概预算工作);
6.3乙方负责完成前款(7.2条)图纸及方案等技术文件到 (图纸审查单位)送审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6.4.1甲方提供的《 设计任务书》;
6.4.2经1.4条确定的单位及甲方正式审查认可的本设备方案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双方签认的有关协议,以及甲、乙双方就技术意见形成的纪要、书面和传真意见;
6.4.3以上依据有矛盾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7、合同价
7.1合同含税总价: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其中增值税金额为 元,适用税率 %。
7.2合同价包括但不限于本设备的设计费用(含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等全部设计工作), 图纸送审费用,设备建造期间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费用,图纸资料费以及乙方的增值税和其它各项税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其他明示及暗示的费用。
7.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合同价为固定合同价,即最终结算价不因国家和地方政策调整、物价变动或因其他等因素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8、设计单位
公司
9、交货时间
9.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本设备正式方案设计,并免费提交图纸、文件各 套、电子版 套供甲方审查方案用。甲方收到正式方案设计图纸后, 周内完成审查并通知乙方(如遇审查会延期,则设计周期顺延)。
9.2在本设备正式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乙方应抓紧进行主要配套设备的选型工作,尽快落实设备厂家和型号,并在 年 月 日前列报甲方审查、认可。
9.3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本设备全部送审设计图纸及设备制造厂家招标用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含材料、设备、产品、辅助设施、电气产品与电气材料等全部所用数量和价格清单),免费提供经评审过图纸、技术文件各 套、价格清单 套、电子版 套,以供甲方设备建造招标使用。如有必要乙方可采用分期送审办法。
9.4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全部施工(详细)设计专用图纸、技术文件免费提供给甲方各 套。
9.5超过上述的图纸套数,乙方按 元/千克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9.6上述图纸的供图地点均在甲方所在地 。
10、结算、付款
10.1本合同项目以人民币支付。
10.2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在乙方完成对应工作后,根据甲方在履约过程中签认《现场验收单》(甲方提供格式)进行汇总,交甲方办理当期结算单(格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10.3付款方式
10.3.1第一次付款(扣除预付款,如有):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收到乙方本合同总价 %税务发票,甲方 天内预付合同总价 %的第一期设计费。
10.3.2第二次付款:正式方案设计审查通过后,收到乙方合同总价 %税务发票,甲方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 %的第二期设计费。
10.3.3第三次付款:收到本设备全部送审设计图纸及设备制造厂家招标用的技术文件和图纸后,收到乙方合同总价 %税务发票,甲方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 %的第三期设计费。
10.3.4第四次付款:乙方收到本设备退审(船舶)、批准文件和退审认可图纸(船舶)后即进行施工设计;完成施工设计后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施工设计专用图纸及乙方合同总价 %税务发票后,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 %的第四期设计费。
10.3.5余款(质保金除外):本设备建造完工,正式交付后 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余款。
10.4质保金支付:在本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由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后 天内,无质量问题时支付乙方(无息)。
10.5合同款项按以下 方式进行支付。
(1)使用现款支付;
(2)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银行承兑支付;
(3)使用期限为 个月的商业承兑支付;
(4)使用金融产品支付: ;
(5)其他支付方式: ;
(6)混合支付(由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支付方式组成): 。
10.6收款账户
收款人: 。
账户: 。
开户行: 。
11、发票
11.1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
甲方 |
乙方 |
全称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
纳税人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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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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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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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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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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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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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11.2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税率 )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11.3在双方办理完结算单后,乙方根据本期结算单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并送达全额增值税专用税发票给甲方入账。
11.4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毁损,乙方应协助办理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相关事宜。
12、双方责任和义务
12.1因甲方原因中途暂停设计工作,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并按实际设计阶段付款;若再续设计工作,设计周期、费用另行商定。
12.2乙方对本设备设计负技术责任。若因乙方设计原因对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除积极配合甲方解决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约定乙方累计最高赔偿额不超过 。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不计入最高赔偿限额,由乙方承担,因第三人直接向甲方请求赔偿,甲方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乙方追偿。
12.3在本设备施工建造主要阶段(开工技术交底、设备下水、试车、试航等),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并视施工过程需要,派员协助甲方监造人员,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技术问题。
13、设计变更
13.1在乙方进行施工(详细)设计阶段,甲方不宜提出重大设计修改,若甲方确有需要,并且可以达到,乙方应予以解决,其变更后的设计进度和设计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技术设计送审后,如甲方再提出涉及方案的修改意见,关于设计周期、费用、送审等问题则重新商议。
13.2乙方须以1.4条确定的单位及甲方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设计,若乙方提出设计变更,须征得甲方同意,并且经甲方正式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导致的设计费用增减或设计周期变化,由双方协商处理。
13.3本设备后续建造时,若遇政府监督部门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则本设备技术设计必须重新送政府监督部门审查,其送审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时承担为满足新规范而进行修改设计的费用。
14、违约责任
14.1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14.2甲方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甲方因非乙方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不支付违约金;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付款节点,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实际设计阶段计算设计费。
14.2.2甲方若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4.3乙方违约责任
14.3.1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按照 %的合同价款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返还预付款(如有)及同期贷款利息。
16.3.2由于乙方原因,未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应按 %的合同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可在甲方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3.3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设备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付甲方的经济损失。对第三人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14.3.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设计进行分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未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乙方应按 %的合同价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转让
15.1合同的变更
15.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5.1.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结算单为合同文件一部分,结算单必须以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结算单中所载明内容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以本合同条款所列明内容为准。
15.2合同解除
15.2.1乙方存在下列任一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设计及服务,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5.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交付的设计成果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设计成果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2.3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
15.3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5.4合同权利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
16.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若直接导致合同一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7、安全生产、职业健康
17.1乙方应确保提供的设计及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中关于产品、技术安全可靠性的相关规定,不得向甲方提供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技术。
17.2乙方负责设计正式交付前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证在设计工作过程的安全作业并承担责任和义务,若发生致人伤亡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17.3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所设计设备在使用、维保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应急处置措施等,提出保障使用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17.4乙方承诺:本公司(生产企业)具备国家强制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资质(资格或认证),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产品)在认证范围内。
18、争议的解决
18.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其他
19.1本合同履约过程中变更文件、结算文件均需要双方授权签约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9.2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供货完毕且费用结清、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失效。
19.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9.5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