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景观设计合同

发布于: 2022-12-06 10:10

建设工程景观设计合同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承担               项目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2.1 工程名称:                   。

2.2 工程立项批复编号:

2.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暂定     平方米。

2.4 工程投资估算:     。

2.5 设计阶段及内容:

设计阶段包括:         景观设计。

2.4 合同组成

  1. 项目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投标书

3.设计任务书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内容要求

1

 

 

 

 

2

 

 

 

 

3

 

 

 

 

4

 

 

 

 

5

 

 

 

 

6

 

 

 

 

注:以上设计资料均应为电子文件,无电子文件的需有文字说明。

特别说明:

1、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取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乙方负责提供  份复印件给甲方。

2、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乙方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且不能具有唯一性,并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3、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文件时双方须在设计基础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作为乙方设计依据;且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文件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若甲方提供上述基础资料、文件不完整或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设计时间顺延。

第四条   合同价款

5.1.本合同综合单价为        元/㎡,暂定设计费为        万元人民币。    

5.2.设计费包含:                                            

5.3.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说明:1、在提交各阶段付款申请时,需要向甲方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设计要求

6.1要有鲜明的艺术性和浓厚的民俗特色,打造引领都市生活转化的现代景观。

6.2环境设计要求与建筑物作为整体进行考虑,突出硬质景观的整体感与大气,表现细部的精致;树木花草地设计要求作为硬质景观场所环境的一个表现因素,要精选品种与规格,精心布置,并体现与整个场所环境的有机融合;适宜地布置小品;充分考虑建筑结构构造做法,完成具备后期管理的居民聚集、休闲场所。

6.3设计须具有独特的功能要求和建筑想适应的风格,强调宜居性、宜管理。

6.4造价控制要求

景观造价总成本控制在  元/㎡左右。绿地面积满足规划报批文件中对绿化率的要求。乙方应根据设计区域及价值不同,优化分配不同位置之造价。

乙方的设计成果应符合工程造价控制指标要求。如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按发包人要求无偿进行修改,直至满足上述造价控制指标要求。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费用由设计人自理。

6.1.4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除用于本工程项目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1.5发包人负责对各阶段设计成果和重大设计变更进行确认;发包人督促检查设计进度、设计深度、参与各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发包人设计成果及过程文件确认滞后,设计人设计文件时间应顺延。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设计规范、规程、规定。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主体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有关设计问题(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须有答复)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工程有关情况。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2.7设计人需要独立完成本项目委托内容,不得违法转包、分包,若发包人发现设计人违法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需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且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 的违约金给发包人,以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但赔偿不超过设计人设计费暂定总额。

6.2.8设计人应做到所有设计方案经济合理,并做到认真计算,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如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现象,有权向设计人提出质疑或聘请专家、公司对设计文件进行评估。

6.2.9设计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完成项目报批工作,提供准确的图纸、说明。

6.2.10设计人应与发包人及其它设计单位紧密合作,就国内各种规划、建筑、消防等规范向发包人提供指导服务,对发包人提出的规划、设计调整及变更等手续的办理等应做到积极配合、主动服务。

6.2.11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不超过原定计划任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及解释,协助发包人使规划设计、方案设计获得批准。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图纸审查不能通过或由于审查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2.12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时,设计人应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13对于本合同所涉及的设计/研究内容、设计/研究成果等,设计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其它经营信息及设计人因本次合作得到或知悉的任何有关发包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未对外公开之任何资料与信息,设计人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设计人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设计人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起,直至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相关资料、信息之日止。

6.2.14设计人设计的所有图纸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所有有关法律、规范、规定,保证设计质量达到发包人的报批、报建等政府要求。设计人设计建筑的平面、立面、总图等重要系统均应送发包人审核无异议后方可进行下一步设计。对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设计资料或其它需发包人配合的事项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6.2.15设计人保证提供给发包人的所有设计服务和设计成果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或第三方的权益,若有上述事由发生,所有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6.2.16.经发包人认可并付款后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设计成果著作权归发包人所有。对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资料及文件,发包人享有知识产权,不因是否经发包人认可或付款等任何原因而影响发包人拥有的权利,设计人必须履行保密及保护发包人知识产权责任。

6.2.17.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承诺不将经发包人认可并付款后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设计成果、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经营信息等作任何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泄露、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转让、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各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设计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应按照合同暂定总额的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2.18.发包人在工程过程中提出的小范围增加设计或修改设计,设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解释。

6.2.19.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甲方配合,甲方对设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采纳。

6.2.20.设计人设计图纸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全过程服务,参加工程例会,根据甲方安排进行工程定期现场技术服务,出现设计方面技术问题时,应及时配合到现场解决,问题解决时效及违约处罚参照本合同第7.10款执行。

6.2.21.设计人应满足发包人对设计图合理的优化、修改、变更的要求,重大变更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由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6.2.22. 设计人应当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6.2.23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中止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除此之外还应承担因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所有损失,但不超过该阶段设计费用总额。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7.6因设计人设计达不到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提交的设计报告未能一次性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设计人负责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无偿给予整改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设计人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三次仍未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支付发包人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

7.7设计人必须保证设计队伍的人员稳定。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当在7日内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人·天。

7.8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设计人队伍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相关人员名单、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10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9如因设计人原因,设计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设计成果逾期超过  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需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且设计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  %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7.10设计人应认真计算、核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确保与规划报批通过的方案一致。

7.11设计人在项目报批报建等技术配合事项上,需派专人配合发包人办理报批报建时的工作,及时进行图纸修订、调整,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修订调整工作。未及时按照规划等部门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每次按照合同总额扣除相应服务费的万分之  

7.12设计人应合理控制工程总造价,提高设计质量,避免二次设计和增加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数量有效管控,不得超出总造价的  %。

7.1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设计人退还已付设计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7.14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发包人每次按照合同总额扣除相应服务费的万分之  

第八条  其他

8.1甲乙双方沟通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甲方联系人:              ,甲方电子邮箱:              ,甲方电话和传真:                   ,乙方联系人:         乙方电子邮箱                ,乙方电话和传                  , 如有变更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超出双方商定的现场服务内容及时间,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外出考察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份,设计人     

8.8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9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8.11其它约定事项:投标书的服务内容及承诺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注:设计合同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起:     年 月 日                   鉴证日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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