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程合作意向协议

发布于: 2022-12-07 09:25

供热工程合作意向协议

甲方(建设方):

乙方(施工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供热工程施工达成意向合作协议,订立本协议。

释义

  1. 招标文件是指本项目甲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
  2. 主合同是指甲方与中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并经公示期无疑义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依据对外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合同范本文件。

第一条 协议标的及内容

1.1工程地点:

1.2采暖区域: 

1.3施工内容:

  • 小区一次供热管网管道、阀门等附件
  • 小区换热站内的所有供热设备、电气设备及管道、阀门等附件(不含热交换站内基础、排水沟等土建施工)
  • 热交换站至热表间的所有供热管道、阀门等附件、热表间内的总热力入口装置采购安装、入户热量表的采购安装
  • 热力预留套管、孔洞等封堵,供热采暖设施检测
  • 市政管道碰头的协调及施工,管道设备的保温、压力试验及调试,保证验收通过
  • 保证按时完成验收、具备送暖条件,不影响项目总体调试及竣工
  • 在市政热力管道及小区内具备条件后,协调供暖事宜
  •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最终合同价格以中标签订主合同金额为准。

2.2本项目甲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合作单位。乙方需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及其他法律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甲方不予保证是否选取乙方为最终合作单位,具体选定合作单位由国家规定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推荐选定。

2.3甲乙双方具体合作相关权利责任义务及其他合同约定执行依照后期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合同范本主合同执行。

第三条 其他约定

3.1若乙方合法中标,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招标完成并依据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签订主合同并生效后废止。

3.2若乙方未中标,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项目招标完成依法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废止。

3.3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3.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7日内仍未履行主要义务,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3.5甲方因项目调整或相关国家政策问题项目暂缓或取消的,甲方有权无责解除本协议。

3.6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至主合同签订生效之间,若发现乙方存在相关违法行为影响主合同执行或乙方相关资信、资产、人员无法履行主合同的执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7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本协议的名义从事违反招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事情,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利益和声誉。本协议终止或废除后,乙方应将本协议终止或废除后  日内将本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退还给甲方。

3.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3.10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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