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智能化施工合同

发布于: 2022-12-07 09:52

项目智能化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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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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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甲乙双方就             建设项目智能化施工工程事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现场条件: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人式

1.承包范围:图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智能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周界防范系统、监控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可视对讲及门禁系统、出入口管理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电梯五方通话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梯控系统、智能化基础网络、智能自提柜、信息发布系统、非机动车充电管理、蚊控系统、无线对讲系统、机房工程、系统供电、系统防雷接地及电源防护。

2.承包人式:包工包料、包深化设计、包检测检验、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合格、包合同范围内所有一切与之相关工作项目的施工固定总价的承包人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固定总价不因人工费、材料价格及用量等变动而更改,保持不变。

3.为了保证甲方整体计划按时完成,甲方有权视乙方施工进度、施工能力,对工程进行局部分割,甲方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三方施工,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第三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暂定合同总价为           (其中不含税价:元、税金:元)。增值税税率为;  %。该价款包含工程所涉及的深化                    等一切费用(以上如有漏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批准的施工方案仅作为施工指导依据,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施工方案可能引起合同价款增加时,需乙方按规定报送工程签证,甲方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付款方式

1.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付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承包人如提前贴现,贴现息由承包人承担。

2.付款节点和比例:

2.1智能化工程按系统布线完成后,经甲方验收合格  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10%;

2.2设备安装调试(室内可视对讲设备除外)合格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   %;

2.3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室内可视对讲设备需全部移交至甲方指定的单位或部门),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在  个工作日付至结算价的  %;剩余结算价的  %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并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

乙方在每次付款前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在付款至总价款的97%前提供全额发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调整税率,则按照国家新税率执行,后期不再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不提供发票、未足额提供发票或者提供虚假、不合格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或者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4甲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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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变更签证

1.甲方有权进行设计变更。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相关部分的施工,并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

2.乙方提出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如材料价格升高,总价不作调整,如材料价格下降,则应对总价进行相应调整。

3.工程变更:

(1)工程出现变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2)工程变更符合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在变更后5日历天内书面提出要求并提交实际工程量报告,逾期提交的视为优惠,不产生工程价款变更的结果。但如果属于减少工程量的,乙方没有及时提交变更报告的,则以甲方结算时核减的数量为准。

4.工程签证:

(1)工程价款仅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且具备有效签证时方可增加,工期在具备有效签证的前提下方可延长。但无论何种情形甲方均不承担乙方任何窝工、停工费用或损失。

(2)有效签证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签证:

①在约定时间内提出(5日历天内);

②经乙方工程负责人签字;

③经监理工程师签字;

④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

⑤经甲方签章。

第六条竣工结算

1.结算价=固定合同单价+变更签证。

2.设计变更及签证等遵循随发生随签证的原则,并保留相应原始资料。设计变更、签证等需增减的费用,应在施工完毕  日内要转化为工程量签证单同时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该增加费用,结算时将不予考虑(变更减少的除外)。签证、变更执行一单一结的原则。

3.如工程的变更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责任造成的,则这种变更所引起的任何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4.设计变更及签证发生时,如有相应项目的,按合同附件中的固定综合单价计取。

5.设计变更及签证发生时,如没有相应项目的,按甲方书面认可后的固定综合单价计取。

6.凡甲方签发的各种工程变更,乙方不得拒绝施工,并按变更要求组织施工。若乙方拒绝施工,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的管理费,此费用从工程付款中扣除。影响工程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所有甲方收发文均须通过甲方资料员或监理单位资料员进行。

第七条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为准。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交付,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2.具体施工进度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现场进度情况要求乙方进行赶工。若施工过程中接甲方要求进行赶工,不得因此增加相关造价。

3.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具体顺延期限由各方签证认可后作出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工程竣工日期。

①由于法定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的,法定原因的必须出具政府书面文件。

②因甲方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的。

③由于扬尘管控,而被迫停工的。

4.乙方自检合格且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告知监理合理的验收时间的前提下,甲方不及时验收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工期自动顺延。

5.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工期不顺延。

6.设计变更总量超过投标工程量的  %或者设计变更引起关键线路延误时可申请工期顺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调整工期。

7.一周内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小时以上给应予工期顺延;

第八条、工程质量

1.材料品牌要求:依据中标人投标报价材料品牌不得调整。私自更换材料品牌,不符合品牌的材料全部退场,扣除违约金10000元。

2.工程质量

(1)所有材料按照国家及地方规范、规定或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检测。

(2)凡隐蔽工程验收需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经检查合格并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未经验收私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返工处理,扣除违约金5000元。)

(3)施工期间,按甲方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并按施工工序对各节点进行常规的检查、书面记录现场施工情况,定期将质检情况或质检日志发送甲方及监理方。如现场情况或环境条件或施工方法和质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各方,并提供可行的解决措施及方法。

(4)履约期间,如果对产品质量及施工质量发生争议,甲方有权组织监理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进场随机抽样送检,并最终以甲方所在地权威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报告结论为准。

(5)为保证材料的真实性,每次进场材料要求提供设备材料原产证明(需厂家盖章),否则该批材料不予组织进场验收。材料样品未通过验收前不得大批量进场。

(6)材料进场大规模施工前,由甲方、乙方、监理方共同参与,对现场材料进行一次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质量验收结论的重要内容和合同节点付款的依据存档。

(7)本工程要求质量目标按荥阳市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执行,达到国家、地方(河南省、荥阳市)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及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并通过甲方(或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8)如甲方、监理提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地方,乙方必须立即整改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工程标准,乙方应负责返修至合格为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另甲方向乙方收取工程价款的  %作为违约金。

(10)乙方负责施工范围类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同时有义务配合其他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及文明施工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省、市制订的相关施工规范和规程。乙方须严格按施工操作规程,制定和实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种人身伤亡、机械设备车辆安全事故发生,并负责在工程施工及保修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承包人及相应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因乙方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而发生的人身伤亡、材料及机械设备受损或丢失及施工期间发生的其他任何人身、财产损失、各种罚款、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法规、法令和政策,并按相关要求和内容,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及文明施工的措施。

3.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满足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措施和要求,并保证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整洁;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等政府部门的洒水、除尘等规定和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等,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并报监理、甲方审批。出现意外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专职的安全员,负责工地日常施工中的安全检查工作和对进场的工人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安全施工,并做好安全内业资料。

5.施工前乙方有义务对作业环境、操作设备、工具用具认真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准施工。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6.对甲方、监理所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监理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派人整改完毕;如甲方、监理发现乙方在接到甲方、监理安全整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然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按照甲方、监理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7.因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职责而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费用及其它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乙方应保护施工过程中现场的设备、材料及在竣工交验前的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和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材料及已完工的工程损坏或被盗、破坏和污染,由乙方负责返工、修复或重新施工并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如由甲乙双方以外第三方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应自行协商解决赔偿,甲方做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十条工程验收

(一)材料验收

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材料的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检验批等资料,由甲方、监理方依据合同约定及封存的样品,进行联合验收(外观检查、资料核对等)。

2.对乙方进场的材料,甲方及施工单位有权委托   市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批次检验,乙方提出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出检测,如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如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批材料价款两倍金额的违约赔偿,工期不予顺延。乙方需在约定时间内无条件更换为合格产品。否则,甲方有权没收进场产品或拒绝接收产品,直至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3.乙方使用的产品及原材料须为全新产品,须与封样产品一致,且需具有产品合格证及招标方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中间验收和隐蔽验收

1.乙方施工时前道工序以及隐蔽工程、关键工序、重要部位完工后,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验收合格,甲方及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3.甲方或监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4.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当甲方代表和监理提出对中间工程或已隐蔽工程重新检验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三)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依据:现行的国家、省、市相关的质检标准、工程图纸、变更签证和施工规程与规范。

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总承包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各   份。(未按时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的,扣除违约金10000元。)

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3.甲方的各项验收仅为付款和进入下道工序的前提条件,并不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也不因此减免乙方的任何责任。

4.工程竣工交付后   天内,必须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5.工程交付后一月内不能报送竣工结算资料,视为放弃,放弃部分甲方只计算变更减少部分,不再计算变更增加部分。

6.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报送。

7.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工程收尾所需的以外)。

第十一条、工程保修

1.质量保修期的计算:质量保修期为   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竣工是指: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     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质量监督报告)计算。

2.保修范围、内容:

①本工程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在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电话或书面通知方式向乙方发出质量修理通知后,乙方应在   (时间)之内派人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未能按期到达现场或未提供合格的保修服务,甲方有权动用质量保证金并按原设计标准自行或雇请第三方进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按双倍的标准从质量保修金扣除。如质量保修金不足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通知后   个小时或约定的时间内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③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组织验收。

④质保金退还:质保期满后,甲乙双方确认已无质量及相关遗留问题,甲方负责在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后所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派的现场负责人     为驻场代表,联系方式:       .负责与乙方沟通,代表甲方在其授权范围内协调和管理,负责设计图纸处理、变更、签证、验收等事宜。

2.在开工前做好施工场地的准备工作,协助乙方顺利开工,协助做到“三通一平”(即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确定排水、排污场所。

3.提供必要的设计数据,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4.水电费使用由乙方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挂表计取按时缴费。

5.审核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管理体系,审查乙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6.为保证甲方整体计划按时完成,甲方有权视乙方施工进度、施工能力,对工程进行局部分割,甲方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三方施工,乙方均不得有任何异议。

7.甲方组织各施工方与乙方工序交接,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配合,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协调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甲方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甲方有权书面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对工程质量、技术、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和验收。

8.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监督乙方的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联系方式:      .负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材料领取、作业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生产、合同结算及受领合同价款等方面的工作。但乙方授权委托人须具有相应资格,持有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且被授权从事本合同项目工作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报甲方备案并交原件一份甲方存档)。

2.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质量标准;合理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文明作业。乙方应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各种损失及罚款。

3.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三日,向甲方和监理提交本项目施工方案、试验检验方案、进度计划、现场平面布置图及安全防护措施、用电专项方案,经甲方审核认可后,方能施工。

4.总包方提供之外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加工安装及拆除由乙方负责,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乙方负责确定材料选型、定色及小样制作。当甲方有需求时,应提供必要的局部示范施工。

6.乙方应按照甲方确认的样品提供材料、安排厂家进行生产,保证施工进度。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条件接受甲方管理和安排,遵守甲方有关规定和措施。

8.施工前乙方应进行技术交底及培训,检查和记录所需要的施工现场和环境条件。

9.遵守甲方、监理、园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或人员协调配合。乙方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动火。

10.乙方应做好施工作业现场周围树木、围墙、道路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否则,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11.乙方自行进行一切生产、安全、生活等临时设施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上述工作乙方须经甲方书面批准且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利益。

12.乙方雇佣员工食宿自理,乙方负责按时足额发放其雇佣员工的工资。

1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提供相关检测试验设备及技术人员,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计量。

14.若遇阴雨天气或其他施工交叉影响造成暂停施工情况,乙方应自行处理,不得据此要求甲方予以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15.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监理及其他单位,必须严格按约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6.乙方应处理好乙方内部来自任何一方发生的纠纷,及时支付和清偿各种债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保证不能因内部纠纷给甲方带来任何不良影响和损失。

17.在施工期间,乙方严格遵守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质量缺陷,杜绝违章作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应按郑州市相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和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18.乙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9.乙方现场施工设备、材料运输(包括现场的垂直运输)乙方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20.乙方每完成一道工序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因乙方施工质量导致甲方其他工序产生质量问题或无法施工,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21.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发生损坏或丢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①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须负责自身承包范围内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保证不损坏其它专业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成品和半成品,成品保护费用已经包括在合同价款内;②现场消防设施由乙方按政府规定进行设置,此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时开工、完工或者完成施工组织计划节点、中途停工的,每延期或者停工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合同固定总价    ‰的违约金;超过    日的,应承担该合同固定总价    %的违约金。超过    日的,应承担该合同固定总价    %的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除有权要求乙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不可抗力、扬尘管控除外)

2.因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无条件进行返工使之达到约定标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该合同固定总价   %的违约金。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还应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返工后应由甲方(乙方)进行复检。乙方拒绝返工或者复检仍不合格或者无法修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同时乙方应承担该合同固定总价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任一阶段如达不到甲方要求及合同约定的施工效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工程进行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乙方必须使用本单位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专项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同时乙方应承担该合同固定总价   %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因乙方自身因素造成停工、返工、材料、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6.乙方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常驻工地,每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个工作日,每少一天,乙方承担200元/人的违约金。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乙方承担500元的违约金。随甲方工作人员打卡,考勤记录以甲方的打卡及会议签到记录为准。

7.甲方及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试验及检测过程予以全程监督。乙方不按照既定施工方案施工或不遵照甲方现场施工安排的,甲方有权按1000元/次从工程款中进行扣款。

8.如果乙方首次供货不符合合同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  %的违约金。合同解除后对于尚未施工部分货品,由乙方承担价款,已经施工的,乙方负责拆除,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给甲方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未使用满足设计或合同要求的材料或与封存样品不一致,乙方应及时更换或者补齐,每出现一次并按合同固定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已施工无法更换,材料性能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满足要求的,除按合同固定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用该批次材料所施工的整个工程,按甲方询得的市场最低价计入竣工结算。如已施工无法更换的材料性能不能满足甲方需求的,乙方负责竣工前一切验收手续的处理,并保证验收合格,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除承担合同结算总价款   %的违约金外,不得参与甲方任何项目的投标。

10.乙方自行承担施工所用材料运输和装卸,且进场前需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工程材料与设备需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主要材料按规定品牌组织进货、资料齐全材料设备进场后除按正常的检查、验收、试验外,甲方还可以随机现场取样,并送至实验室进行复检。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

1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应承担经济责任。任何一方违约后,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损失。若乙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对已完工程不予以计量支付工程款,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12.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及材料、机械设备等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合同解除后乙方遗留于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甲方不负保管责任,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13.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法律另有约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乙方为本工程所采购并使用的材料(设备)无论在使用中或安装后被发现质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将所有产品更换至合格,并须向甲方赔付重新施工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于产品或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该责任由本合同乙方承担。

15.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甲方向第三人和业主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

16.违约金不足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所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对第三方的责任、寻找替代方的损失、解决争议的人工交通通讯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

17.乙方按照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影响甲方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继续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1.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    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日历天,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2.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中标人账户。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违约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其他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2.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工程不适用任何默认条款,一切行为均需明示作出。同时,双方争议期间,除甲方有相反指示之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非争议部分的内容。

4.关于本合同的文书均可按照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送达,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均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3日历天即视为有效送达,无论邮件是否被退回。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5.电子邮箱为双方有效联络方式之一,数据电文进入本协议上述双方指定邮箱即视为送达。

6.本合同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销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7.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未经加盖甲方印章,任何人员的表示或行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8.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十七条、附件

 

(此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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