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保证合同
担保保证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保证人(甲方):
债权人(乙方):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 ,币种为 ,本金数额为(大写) ,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2.1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三、保证方式
3.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包括不限于本合同2.1条所列范围)。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四、保证期间
4.1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3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3 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5.10 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6.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 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违约责任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八、合同的生效
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8.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九、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3经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十、争议的解决
10.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以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乙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十一、联络
11.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11.1.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合同履行、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11.1.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11.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11.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11.3.1乙方向甲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协议第11.1.2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甲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11.3.2乙方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乙方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乙方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11.3.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甲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甲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甲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11.3.4甲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甲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其他
12.1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2.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12.3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2.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
12.5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