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发布于: 2022-12-12 17:26

劳务派遣服务合同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派遣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合同性质及范围

1.1本合同所指的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合同范围为甲方  (填写具体用工部门、或者项目) 使用乙方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事宜。

1.2劳务人员受乙方的派遣,到甲方所指定的岗位从事劳务,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费(支付的币种为:人民币,下同。)。

1.3甲方可对乙方派遣到甲方从事劳务的人员行使合法劳动管理权,并负责向乙方提出对劳务人员实施奖惩的意见和建议。

2、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日至         日止),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甲方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延长合同期限,并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合同手续。若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合同,并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签合同手续。

3、劳务人员条件

3.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2身心健康,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体检健康证明。

3.3政治清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

3.4具有与岗位任职要求相一致的文化程度、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4、劳务费用的核定、支付方式及发票

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组成:

(1)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的工资。

(2)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依法需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如由于派遣人员原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则劳务费里不含此项费用。

(3)劳务派遣服务费。劳务派遣服务费标准含税价每人每月50元整(含增值税税金,增值税税率:    %)。如履约中国家增值税税率变化,本服务费按照税率进行□调整/□不予调整。

4.2甲方每月划给乙方的费用以双方核定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表为准。甲方收到乙方每个月    日前发出的上月《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表》(内容包含4.1条款中三项)及全额代收代付劳务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全额劳务派遣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对无误后,应于每月    日前按时将上月劳务费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在收到劳务费    个工作日内将其款项转至对应员工银行账户。

4.3乙方收款账户

(1)收款人:                     

(2)账号:                    

(3)开户行:                    

4.4甲、乙双方税务信息

项目

甲方

乙方

全称

 

 

纳税人身份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注册电话

 

 

开户行

 

 

账  号

 

 

4.5乙方应根据本期费用结算表在甲方付款前,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并送达真实、合法、有效的全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入账,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一切款项,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6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的税务信息必须与上述甲乙双方的税务信息一致。

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工作信息,详细说明岗位名称、岗位性质、岗位地点、岗位条件、岗位操作规范等内容,交乙方备案。

5.2甲方应依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5.3甲方应实行“同工同酬”,将劳务人员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纳入其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甲方根据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花名册,于每月X日前核定劳务人员上一月度的工资发放明细,并将发放明细发至乙方。

5.4甲方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外事纪律教育,以及对劳务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5.5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劳务人员年休假权利。

5.6甲方安排劳务人员加班的,应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加班报酬或相应的补休。

5.7甲方根据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考核。

5.8甲方应为劳务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9劳务人员因工负伤,患病在规定医疗期间的,劳务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怀孕、产假期、哺乳期内的,甲方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10甲方有权退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务人员,以及本合同约定退回条件的劳务人员。

5.11甲方退回劳务人员,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

5.12甲方退回劳务人员,应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如需补换人员,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根据甲方的用工人数、用工条件要求及工资报酬水平(按工种类型具体规定),乙方及时组织招聘、培训和考核工作,费用另行约定。负责与劳务人员签订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所签劳动合同文本须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后应送交一份复印件给甲方留存),处理相关劳动人事事务。

6.2乙方在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劳务人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业务服务管理规范,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乙方应督促、教育劳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

6.3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缴纳和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甲方未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除外),缴费基数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6.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于每月   日前为劳务人员发放上一月度的薪酬。

6.5乙方负责办理劳务人员的用工手续,因乙方没有办理有关手续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6乙方负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及解除,处理与劳务人员的劳动纠纷,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6.7乙方不定期走访甲方,了解在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工作状况和表现情况,了解甲方对派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属于乙方的问题并非无法抗拒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以满足甲方的需求。

6.8乙方处理劳务人员的人事档案和相关工作,办理和出具从事各种合法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6.9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及与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内责任和义务。

6.10由于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工作失误或违规操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由于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构成犯罪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共同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向当事人追偿。

6.11劳务人员在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因未及时办理而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担。

6.12国家或地方政府如有新的劳务人员政策出台,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协商。

7、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违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2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承担利息责任。

7.3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

8、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及比例

8.1缴纳基数:按本合同6.3条确定。

8.2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原则执行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布的缴费比例。但是,乙方实施劳动者社会保险属地管理(户籍所在地)之前,执行乙方注册地社会保障缴费比例。

8.3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或征管政策有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或政策执行。

9、联络

9.1双方授权代表及联系方式、地址及工作内容

(1)甲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乙方联系、沟通协调、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乙方异议的处理等。

(2)乙方授权代表为:               

联系电话:               

邮箱:              

通讯地址:               

工作内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与甲方联系、沟通协调、履行劳务派遣实施工作、工作联系函的收发处理、结算单的办理,对甲方异议的处理等。

9.2如有变更,需提前     天书面通知对方确认。

9.3通知、函件等送达的约定

(1)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函件等,均按照本合同第9.1条所列明的联系方式,以邮递、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专人送达等方式发送给对方(可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送)。

(2)通过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日,无论邮件是否签收、拒收、代收或退回;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数据电文方式发送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相关系统之日即视为送达日;通过专人送达的,以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如拒收则以送达专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日)。

(3)对于双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对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文书),争议解决机构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双方同意争议解决机构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争议解决机构采取多种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4)双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是准确、有效的,并进行实时更新。如果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使相关文件(或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应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0、保密

10.1保密信息是指合同双方雇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因执行本合同而创造、取得和(或)开发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及信息、未公开的发明、发现,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技术文件、技术成果等其他相关的信息。

10.2合同双方同意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展示、发表文章、复制等。合同双方同意并保证,除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悉上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双方雇员和相关人员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合同双方与其雇员或相关人员应有书面保密协议(包括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等),其保密义务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合同一方雇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同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和赔偿责任。

10.3合同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合同对方披露各自的保密信息,该行为均不构成或意味着其中一方将其所拥有的保密信息转让或许可给合同对方,也不构成向合同对方授予保密信息或其他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许可或其他授权。

10.4合同双方同意,保密期限为合同有效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的     年。保密期届满,未经权利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公开保密信息。

11、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诸如战争、骚乱、戒严、暴动、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瘟疫等。不可抗力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1.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11.3不可抗力后果承担

11.3.1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甲方或乙方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1.3.2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1.4因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乙方违约责任。

11.5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12、合同的变更、解除与转让

12.1合同的变更

12.1.1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合同变更文件必须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变更文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2.2合同解除

12.2.1 在乙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双方书面另行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且在甲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如果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3)如果甲方有充分依据证明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12.2.2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乙方未交付的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2.3 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规定办理。

12.2.4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必须经授权签约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和盖章进行确认,并明确合同解除时双方权利与义务。

12.3合同权利的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下所有权利(含债权)。

13、争议的解决

13.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向约定的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在提起诉讼或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4、其他

14.1如甲方在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合同规定退回劳务人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和劳务人员并按规定支付赔偿金等费用。

14.2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岗位上出现工伤、死亡等,工伤(亡)医疗、补偿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相关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

(1)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甲方应立即送至工伤定点医院就诊或救治,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报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申报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用及待遇。

(2)乙方在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3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收集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甲方应协助和配合。

(3)劳务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根据工伤事故责任大小按规章制度对责任者进行考核。如甲方不作考核,应通知乙方考核。

(4)劳务人员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或劳务人员因工或患职业病死亡的,相关赔付工作由乙方承办,工伤保险补偿以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劳务人员工伤或职业病治疗期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由甲方按月支付。痊愈的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务人员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另行安排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的,可退回乙方,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14.3本合同所列条款,中途遇特殊情况需修改变更时,要约方应提前7天向对方提出,经协商一致后,相关条款按修改变更后的内容执行。

14.4本合同生效后,因派遣服务发生的补充约定事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14.5涉及到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工资发放方代扣代缴。

14.6未尽事宜可另行商定,变更或修改本合同的条款必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14.7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法规和地方政府政策不相符的应按国家法规和地方政府政策执行。

14.8合同中涉及的时间节点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或以双方临时协商为准。

14.9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10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授权签约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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