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0:07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开展全省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0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市、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各自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开展年报工作。市、县民政局需填写《2020年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信息采集表》,市、州民政局于3月1日前汇总《信息采集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电子邮箱:gzscssgc@163.com。省民政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对接、分配市、县民政局管理员帐号和慈善组织填报帐号。

  (二)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其中,慈善组织接收的定向捐赠项目应予重点审计,并单章表述。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1年3月31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市、县民政局对已参加年报的慈善组织不再开展年度检查。各地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五)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市、县民政局在开展年报年检工作时,要同步开展慈善组织定向捐赠专项检查,对慈善组织疫情防控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开展年报年检、专项检查的情况于6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附件——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用户数据采集表.xlsx

贵州省民政厅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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