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0:08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各省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全省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为支持全省慈善组织(基金会)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19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延至6月30日。

  二、填报对象及报送材料内容

  (一)2019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慈善法》颁布前成立的,已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三)2019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填报要求

  (一)全省慈善组织(基金会)登录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填报系统(网址:http://202.108.98.67/),在线填报、上传。填报系统登录方式请添加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微信号咨询获取。

  (二)年检年报材料经民政部门初审后,由慈善组织打印1份年度工作报告加盖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审批系统再次上传PDF文件。

  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经省民政厅初审后,需打印3份并加盖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交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提交的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格式。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在民政部年度工作报告审批系统(网址:http://202.108.98.67/)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省民政厅将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年报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要依法依规处理。

  (三)各级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同时,要组织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

  (四)各市(州)民政局在开展年报年检工作时,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精神,同步组织开展202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

  (五)各市(州)民政局应于2020年9月18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开展2019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专项检查情况,并提交《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表》(附件2)。

  附件:

  1.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汇总表.docx

  2.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表.xlsx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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