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妇幼处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二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妇幼处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二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妇幼处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二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
冀卫妇函[2007]1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改善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条件,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加强基层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的服务能力,卫生部妇社司与中华慈善总会决定,2007年继续在全国妇幼卫生系统实施第二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根据卫生部妇社司要求,现将我省实施第二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内容:
1、全额资助设备:即国家无偿援助设备,主要受援单位为贫困地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分配计划见附件1。
2、资助设备:即部分援助设备,此类设备费用由中华慈善总会补贴一部分金额,受援单位自筹一部分金额,具体补贴计划见附件2。资助设备具体技术配置参数详见附件3。
二、实施原则:
1、"阳光工程"是由卫生部与中华慈善总会组织,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项目活动,各地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本机构的实际需要,自愿参加"阳光工程"。
2、"阳光工程"对所有医疗设备(包括捐赠设备)的质量给予保证。对所有设备相关问题代受益机构与厂家沟通,确保受益机构权益不受损害,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要求
1、各市卫生局及基妇科(处)收到通知后,请尽快将本通知转发到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妇产、儿童医院,以市为单位组织订购,并请按附件1将无偿援助设备分配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2、各市卫生局请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无偿援助设备分配表(见附件4)及其他设备需求汇总表(见附件5)报卫生厅妇幼处。逾期不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如无特殊情况,上报后的设备需求单位和数量不得随意变更。
联系人:省卫生厅妇幼处 赵学武
联系电话、传真:0311-85989819
附件:1、"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全额资助计划分配表(略)
2、"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资助设备补贴项目计划表(略)
3、"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资助设备具体技术配置参数(略)
4、"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各市全额资助设备分配表(略)
5、"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各市资助设备需求汇总表(略)
河北省卫生厅妇幼处
二00七年二月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