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垦区2017年“慈善一日捐”“慈善情暖万家”活动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4:25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垦区2017年“慈善一日捐”“慈善情暖万家”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垦区2017年“慈善一日捐”“慈善情暖万家”活动的通知
(黑垦局办文〔2017〕62号)


各管理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15号),进一步推进垦区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经总局党委同意,在垦区范围内开展2017年“慈善一日捐”“慈善情暖万家”活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捐赠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捐赠原则。
  1.坚持依法组织,规范运作的原则;
  2.坚持自愿捐赠,支持鼓励多捐的原则;
  3.坚持严格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4.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接收救助的原则。
  (二)捐赠范围。
  垦区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等单位及干部职工;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一日捐”活动。
  (三)捐赠标准。
  1.个人捐赠1天的工资收入,即实际月工资总额÷22个工作日,多捐不限,支持多捐;
  2.单位捐赠1日的办公经费,多捐不限,支持多捐;
  3.鼓励支持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1天的经济收入,多捐不限,支持多捐。

  二、相关要求
  (一)农垦慈善会要认真总结过去开展慈善活动的经验,深入调查摸底,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认真研究制定垦区救助活动方案,对垦区生活特困职工群众和遭受自然灾害的特困灾民进行慈善救助,严格审核把关,做到公平公正,务求实效。原则上采取资金救助和物资救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配合总局党委进行走访慰问。
  (二)捐赠、接收与救助要阳光操作、规范运行。总局民政局和农垦慈善会要强化领导督查、分类指导、竭诚服务,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活动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捐款额度大的单位和部门,慈善组织可支持建立冠名基金,以基金名义开展慈善救助活动,不断扩大慈善事业的社会影响力,形成全民慈善氛围,强力推进“慈善垦区”建设。同时,在农垦慈善会设立“北大荒知青安养中心知青精神病康复治疗救助基金”,拿出此次募捐所得的一定数量善款,作为“北大荒知青安养中心知青精神病康复治疗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专项对入住北大荒知青安养中心的患精神病的知青、支边青年和配偶及其子女患者实施救助。
  (三)所有企业和个人用于“慈善一日捐”的捐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有关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四)各管理局、总局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捐赠款接收工作,将统一收取的捐赠款,直接汇入黑龙江农垦慈善会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红旗大街分理处;户名:黑龙江农垦慈善会;账号:23050186705200000012),汇款时注明“慈善一日捐”捐赠款和汇款单位,凭银行回执单到黑龙江农垦慈善会开具收据(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3号);总局机关各部门以部门为单位负责本部门的捐赠款接收工作,统一收取捐赠款,将捐赠款缴至总局民政局。如需分别开具收据,应列出明细。联系人:孙燕,联系电话:0451-55198981、13704511039。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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