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4:27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黑民函[2019]128号

各市(地)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级各社会组织:

  近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9〕9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相关活动作了具体安排部署。为在我省做好“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审核、申报工作,先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7年至2019年,在全省慈善活动中,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奖项设置

  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1.慈善楷模奖;2.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3.捐赠企业奖;4.捐赠个人奖。

  全国总表彰名额不超过150个,按照民政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表彰名额不超过12个,其中:

  1.慈善楷模奖,表彰在全省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3个。

  2.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表彰在全省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3个。

  3.捐赠企业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全省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3个。

  4.捐赠个人奖,表彰2017年至2019年向全省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捐赠金额统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超过3个。

  按照民政部要求,已获得过“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的个人或组织,不再参评;已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2019年,为进一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我省将按照民政部要求,把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当中。

  三、组织机构

  省民政厅将组建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省民政厅、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机构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就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省社会捐赠管理中心。

  四、推荐要求

  “中华慈善奖"的推荐,不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自荐,只接受省直层面推荐和地市层面推荐。

  (一)省直层面推荐名额

  1.省直机关(含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群团组织的推荐名额。

  (1)省直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省群团组织,在职责业务范围进行推荐,推荐数不超过1个。

  (2)省国资委关于省属国有企业的推荐数不超过1个;

  (3)省工商联关于全省民营企业的推荐数不超过1个;

  2.全省性社会组织推荐名额。

  全省性社会组织可申报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慈善楷模奖。

  (1)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民政厅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由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数不超过1个。

  (2)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省民政厅的社会组织,由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推荐,推荐总数不超过1个。

  (二)省直层面推荐要求

  省直机关(含省属企事业单位)、省群团组织等单位进行推荐,需开展如下意见征求:

  1.对推荐的省级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2.对推荐的省直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三)市地层面推荐名额

  各市(地)民政局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对慈善楷模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奖、捐赠企业奖、捐赠个人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经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后向省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每个市(地)民政局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具体奖项名额不作限制。推荐范围包括:

  1.在市(地)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3.在市(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等参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四)市地层面推荐要求

  各市(地)民政局在推荐前,应当根据推荐对象的类别和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意见征求,并将征求结果提交给省评委会。

  1.所有的推荐对象,均需征求市(地)宣传、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意见。

  2.对推荐的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统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审计、税务、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见附件6)。

  3.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并填写《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7)。

  4.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需要征求当地海关的意见。

  5.推荐的企业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需要征求当地国资部门的意见。

  6.推荐的捐赠企业为外企、捐赠个人为外籍的,需要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7.推荐的社会组织实施的慈善项目,需要征求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8.推荐的慈善信托,需要征求市(地)银监部门的意见。

  除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需要征求意见的单位逐一加盖公章外,其他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书面征求意见,但不需要逐一加盖公章。所有征求意见的情况要详尽填写《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附件1)。

  五、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特别要做好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

  (二)省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将形成我省候选名单,由省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5个工作日。根据省评委会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我省“中华慈善奖"推荐名单,报送国家民政部。

  (三)参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授予“中华慈善奖":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

  2.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下列单位、个人:

  (1)被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

  (2)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3)在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

  (4)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单位、个人。

  (四)各地、各部门的推荐材料,书面一式三份,请于2020年2月6日前,报送至省评委会办公室,电子版同期提交。申报表格可在民政部官网(http://www.mca.gov.cn)下载。省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省社会捐赠管理中心宣传部部长曹猛,13339405950;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外联宣传部焦阳,13946188577;

  电子邮箱:scszh0451@126.com;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2310室;

  邮编:150001。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6.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第十一届“中华慈善奖"参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附件1-7.zip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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