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09:58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1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中省直各单位:

  《2015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凝聚社会力量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7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2015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慈善精神,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标准

  (一)捐赠原则。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尊重自愿、鼓励

  奉献、重在参与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少捐或不捐。

  (二)捐赠范围。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通部队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参考标准。

  1.提倡具备捐赠能力的个人主动捐赠2天的经济收入。

  2.动员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条件

  按照《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规定,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各部门、单位及企业参加本次专项捐赠活动的实际情况,将作为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

  四、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接收捐赠款。

  (一)市直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捐赠,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动员组织和接收后统一上缴到市慈善总会。

  (二)中省直各单位的捐赠,由各系统(单位)党组织进行动员组织和接收后上缴市慈善总会。

  (三)驻通部队的捐赠由军分区负责协调组织,由部队所在驻地进行接收后上缴到市慈善总会。

  上述单位上缴善款时须附捐赠明细。

  各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区按省要求自行组织捐赠活动,其中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捐赠资金20%上缴市慈善总会,其余部分参照捐赠款的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65号)要求,捐赠款主要用于特殊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重点用于“慈善救助圆梦大学"等常规性品牌救助项目及对灾民、孤儿、老人、残幼、优抚对象、特困户等在就医、就学、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给予临时救助,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

  六、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从11月1日启动,12月30日结束。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组织开展好本次募捐活动作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的最好实践,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抓好落实,确保捐赠活动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集中捐赠,及时联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赠的积极性。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情况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切实突出个人自愿捐赠原则,坚决杜绝“划出层级,确定额度,强行从工资中扣除"等“强捐"现象发生。各捐款部门和单位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捐赠情况,确保捐赠过程的公开透明。对“双日捐"善款捐赠、管理、使用情况要进行公开、公示,让捐赠人了解捐赠款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捐赠款接收要统一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吉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做到规范交接、手续严格。

  通化市慈善总会联系电话:3919670,3263166。地址:市民政局二楼(新华大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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