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09:58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1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2012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4日

2012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2〕8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的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慈善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更多救助资金,帮助更多的困难群众走出困境,为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做出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捐赠原则。

  坚持依法组织、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多捐多赠,有困难的职工可以少捐或不捐。

  (二)捐赠范围。

  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通部队等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参考标准。

  1.提倡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捐赠2天的经济收入。捐赠参考标准为:实际月收入总额÷22×2。

  2.动员各类生产、经营、娱乐性质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民营、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条件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慈善总会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69号)规定,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各部门、单位和企业参加本次捐赠活动的实际情况,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评比的一项重要参考条件。

  四、捐赠活动的动员组织及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市直机关(包括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市直机关党工委负责动员组织,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驻通部队由其党组织负责动员组织。捐赠款的接收,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接收。

  (一)市直机关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捐赠,按党组织的隶属关系由各部门负责接收后统一上缴到市慈善总会。

  (二)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跨地域的大型企业),如税务、工商、铁路、银行、通信等系统以及通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的捐赠,直接上缴市慈善总会。

  (三)驻通部队的捐赠由部队所在驻地进行接收后上缴到市慈善总会。

  上述单位严格按照捐赠标准计算捐赠额度,上缴善款同时须附捐赠者明细。各县(市、区)、通化医药高新区按省里要求自行组织捐赠活动,其中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医药高新区捐赠资金20%上缴市慈善总会,其余部分参照下列捐赠款的管理使用规定执行。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本次活动募集的善款主要用作扶贫济困,严格按照《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2〕65号)执行,同时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0号)要求,在建国65周年前全面完成零散烈士墓改造任务。为此,2012年“双日捐"募集款项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建设。

  六、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捐赠活动于9月20日启动,10月20日前结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明确责任,严格捐赠标准,落实捐赠目标。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在报纸、电台、电视台设立专栏或专题等多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深入发掘并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捐赠款接收要统一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吉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做到规范交接、手续严格,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捐款单位和部门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布捐赠情况,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四)加强交流,总结经验。注重加强总结交流,将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上报。活动结束后,要适时进行总结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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