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10:00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1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1号),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扶贫济困、自愿自主、公开透明、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的原则,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广泛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创新慈善载体形式,积极培植先进慈善文化,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慈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和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慈善队伍不断壮大。到2020年,实现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登记或备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形成规模。覆盖城乡的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完善、运转灵活高效。
  --筹募能力明显提高。募集形式灵活多样,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善款额度逐年提升,逐步实现募集善款总量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
  --慈善救助成效突出。与社会救助衔接更加紧密,困难群体救助及时有力。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救助资源有效统筹。救助范围更加广泛,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的补充作用。
  --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实行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责任追究真正得以落实。
  --扶持政策基本完善。工作激励、税收优惠减免、慈善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政策较好得以落实,逐步形成慈善工作队伍人才集聚、社会参与活力增强、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局面。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慈善活动
  (一)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
  广泛开展“救急难”、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重点解决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贫困儿童、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倡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引导企业将扶困济贫的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把参与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扶困济贫、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利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供需对接,开展富有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统筹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完善公民志愿服务登记制度,鼓励更多的组织与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
  引导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渠道奉献爱心。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捐赠。鼓励家庭和社区向慈善超市捐赠物品等。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将其经营管理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影剧院、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提供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捐款捐物。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建设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助孤、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拓宽慈善产业发展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为慈善服务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平台,扩大服务受益面。建设电子募捐平台,依法运用手机、网络在线支付等方式,为群众捐赠提供便利。积极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探索以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为受托人的慈善信托模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开展试点。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无偿支持和费用优惠等政策。
  (三)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建立民政部门与教育、卫计、住建、人保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政府各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依托相关社会组织,建立集慈善救助信息发布报送、存储检索、统计分析、传播推广、供需对接、政策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全市综合性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开发相应的手机应用程序和微信公众平台,促进慈善项目贴近生活、贴近百姓。
  (四)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社会救助和慈善救助的相关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宣传,加大对《慈善法》的宣传和实施力度。实现《慈善法》宣传的专业与社会化相结合,发动群众,特别是发动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的干部职工和志愿者,在学习贯彻《慈善法》的同时,积极开展群众性、社会化的《慈善法》宣传教育活动。在《慈善法》的普法宣传活动中,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领导作用和引导作用,自上而下、大张旗鼓地开展《慈善法》宣传活动。同时,使《慈善法》的宣传上街头、进墙报、入广告、进社区,将《慈善法》的宣传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挖掘我市慈善历史文化,编辑出版慈善刊物、拍摄慈善宣传片、举办慈善文艺活动,为民众接触慈善、认知慈善、参与慈善搭建更加便利的平台。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慈善法》的宣传,积极传播慈善文化,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开展慈善文化宣传教育,鼓励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培育慈善理念,形成全民向善的氛围。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省政府对有关慈善组织的减免税政策和企业、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慈善组织和企业、个人要用好用足,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切实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慈善活动的鼓励引导作用。搞好慈善捐赠减免税资格和条件的宣传,为捐赠人办理税收优惠提供便利,激发捐赠人的捐赠热情。对境外向我国境内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三、大力加强慈善组织建设
  (一)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健全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加快慈善捐助站、慈善超市、社区慈善联络点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通过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将适合购买的慈善组织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扶持慈善公益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积极推进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为慈善组织提供指导、交流培训等配套服务。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治理及行业自律。
  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切实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如捐赠协议中有相关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慈善组织要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健全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募捐、救助、财务管理等重要环节的管控。慈善组织可依法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
  (三)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
  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备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要制定募捐方案,明确活动目的、接收捐赠方式、所募款物用途等内容。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等级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资金要专款专用。对募集的非货币财产,应登记造册,妥善管理。慈善组织募得的款物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使用。要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五) 切实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或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辖区内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适时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四、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民政部门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通过民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等。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予以曝光。对借慈善名义组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慈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保善款全部用于各类社会救助和公益事业。积极探索拓宽慈善发展基金增值渠道,切实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慈善发展基金,增值部分充实慈善工作经费。
  (二)落实慈善表彰激励制度。
  依据有关奖励规定,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机制,对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单位职工、个人家庭成员发生特殊困难时,应予以优先资助。受到表彰的社会组织,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依法规范慈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慈善工作者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健全以慈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绩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信用记录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四)大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教育部门要加大慈善文化理念传播力度,逐步培养志愿服务精神,将志愿服务行为纳入中小学生综合评价体系。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加强慈善宣传教育,建立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慈善宣传平台,鼓励平面媒体开设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播出不少于15条次慈善公益广告,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转变传统慈善观念,从大灾大难时的集中式爱心奉献向常态化、点滴化、普及化参与慈善转变,逐步使投身慈善、奉献爱心成为现代公民的自觉意识和生活方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于2019年3月底前制定落实政策。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1

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

市工信局、市工商联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2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市民政局、市银监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5

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6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局、市扶贫办

持续实施

7

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市宗教局、市民政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市金融办、市银监局

持续实施

10

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

市民政局、市网信办

持续实施

11

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12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民政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文广新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5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

持续实施

17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

持续实施

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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