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做好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11:10

吉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做好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党组关于做好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的通知
(吉民党字[2007]12号)


厅机关各党支部、厅直各事业单位党委(支部):
  按照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做好省直机关 2007年“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组织工作的通知》(吉直党发[2007]28号)和省慈善总会《2007年全省“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我厅开展此项活动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赠原则
  坚持依法捐赠,鼓励奉献的原则,努力做到应捐尽捐。

  二、捐赠范围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厅直机关党委、有经济收入的干部、职工。

  三、捐赠标准
  凡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都要捐赠个人两天的经济收入。捐赠标准按上月实际收入(含当月工资、各类津贴、奖金以及阳光工资等收入之和)除以22天、再乘上2天,即得出。

  四、捐赠时间
  请各党委(支部)自行计算本单位每个人员的捐款额(工资条和阳光工资等情况请咨询人事处),并于 7月12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捐款送到厅直机关党委。

  五、几点要求
  1、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党委、支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作为“双日捐”的主管部门和发起单位,我厅干部职工更应该带头捐赠,要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
  2、要及时认真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总结工作。各党委、支部在上交捐款的同时,应将本单位、本部门参加捐赠活动的实际人数、捐款总额和本单位实有人数、上月工资总额、突出特点、好人好事等有关情况的统计结果和书面材料一同上交。离退人员参加“双日捐”活动的有关数字另行统计。
  3、要严格监督管理,完备捐赠手续。各党委、支部在接收捐赠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手续完备。各单位的捐款必须全额上交,严禁截留挪用。捐赠活动以党委、支部为单位开展,由各党委、支部指定专人收、送捐款,厅直党委都必须向交款单位开具加盖党组织印章的收条(普通二联收据)。

  200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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