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2 11:51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预通知


辽民社函[2021]12号

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报。

  2020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报年检时间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三、年报年检内容

  慈善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包括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四、年报年检程序

  (一)预审材料。在年报年检系统未开放填报前,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先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并发送至邮箱lnsjjhgl@163.com,登记管理机关对报告格式与填报内容进行预审。请各慈善组织(基金会)于2021年3月1日前完成预审材料上报。

  (二)网上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系统填写2020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

  年报年检系统网址暂未开放填报,具体网址、开放时间、登录方式等另行通知。

  (三)年报年检初审。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字确认,加盖印章后,连同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等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初审不合格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写入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材料最后一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一栏中(也可将整改意见另附页)。

  (四)年报年检审查。慈善组织(基金会)应于2020年3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2020年度工作报告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通过年报年检系统上报(按页码顺序上传完整的PDF文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报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慈善组织(基金会)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慈善组织(基金会)提交的年报年检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

  五、年报审查形式、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结合“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对慈善组织报送的年报材料进行审查。

  (一)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1、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2、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3、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二)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1、违反《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2、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3、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4、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6、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7、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六、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基金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基金会2020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业务活动支出比例、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各项财务指标达标,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基金会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3.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的;

  6.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未按规定履行领导干部兼职(任职)审批手续的;

  8.期末净资产低于原始基金数;

  9.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10.违规开具捐赠票据的;

  11.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2.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15.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16.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基金会章程行为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基金会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基金会须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整改情况综合确定年检结论。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将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四)基金会年检结论将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平台"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基金会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到辽宁省民政厅加盖年检结论印章,逾期不予受理。同时,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报年检材料(纸质原件)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

  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七、其他事宜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要求,选择“应当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做年度审计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未按照年报年检时间上报年报年检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被退回后,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并重新上报的,视为未参加年报年检。对于2020年度未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将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此通知为2020年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的预通知,各单位要在3月前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做好年报年检的报告和财务审计工作,并于3月1日前尽快完成预审上报工作,将预审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我厅根据民政部的相关通知要求,将适时下发通知。

  联系人:徐国杰;联系电话:024-83998481。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507室。

  办公邮箱:lnsjjhgl@163.com。

  附件:慈善组织(基金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docx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1月29日

 

分享
  •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