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2 11:51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辽民社函[2020]38号

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45号)有关要求,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2019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报年检范围

  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报;凡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经省民政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报年检时间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三、年报年检内容

  参加年报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包括慈善法颁布之前成立的,虽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领取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公募基金会),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参加年检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年报年检程序

  (一)上报电子版预审材料。在线填报系统前,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先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模板请见于附件),并发送至邮箱lnsjjhgl@163.com,登记管理机关对报告格式与填报内容进行预审。

  (二)网上正式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年报年检系统填写2019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打印成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年报年检系统上传PDF格式文件。

  慈善组织(基金会)依法应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年报年检系统网址为http://202.108.98.67/,已开放填报,慈善组织(基金会)需添加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微信号获取登录方式。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慈善组织(基金会)将年报年检材料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对于参加年检的基金会,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开展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中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初审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初审不合格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应提出整改意见并写入该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材料最后一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一栏中(也可将整改意见另附页)。

  (四)审核及公示。6月30日前,慈善组织(基金会)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年报年检材料(纸质原件)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上报的年检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具年检结论,并在辽宁日报和辽宁民政网站首页“社会组织网上审批"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公布,请及时关注查询。

  (五)盖章。基金会自年检结论公布后的30日内持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到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五、年检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对基金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确定基金会2019年度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按期换届,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业务活动支出比例、管理费用支出比例等各项财务指标达标的,没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基金会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或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

  2.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3.违规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4.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混乱的;

  5.未按规定开展换届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理事监事备案的;

  6.期末净资产低于原始基金数;

  7.捐赠人与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8.违规开具捐赠票据的;

  9.专项基金的设立与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10.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11.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2.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13.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14.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公布虚假信息的;

  15.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基金会存在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将视情下达整改通知书,基金会须按照整改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在整改期间,不准予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将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并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基金会,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六、其他事宜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在民政部网站“在线服务"频道(网址:http://www.mca.gov.cn)公开上述所有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将结合2019年度年报年检工作,同步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基金会)、省红十字会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

  (三)对未按要求参加年报的慈善组织和未按要求参加年检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联系人:商赢;联系电话:024-83998412。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513室。

  办公邮箱:lnsjjhgl@163.com。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咨询电话(微信同号):18600362803。

  附件:慈善组织(基金会)2019年度工作报告(模板).doc

辽宁省民政厅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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