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2 11:53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工作的通知
大民发[2017]30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和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相关工作的公告》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慈善组织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可申请认定。

  二、认定机构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认定工作,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负责其登记的社会组织认定工作。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运营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五、申报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及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三)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四)经表决通过的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会议纪要;有业务主管单位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六)根据《慈善法》十八条和《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修改的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六、认定程序

  (一)申报准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二)现场申请。纸质材料提交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全市性社会组织提交到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

  (三)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材料完整性,材料符合要求,同意受理,进入审核环节;材料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材料)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审核。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慈善组织资格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决定。

  (五)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送达。申请者根据登记管理机关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书(全市性社会组织到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二楼民政局窗口领取)。

  七、工作要求

  (一)申请理由充分、材料齐全、完整真实。

  (二)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慈善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重大活动是否备案、上一年度开展慈善活动情况(包括活动内容是否符合慈善宗旨、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进行实地检查,把好慈善组织进口关;

  (三)各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慈善组织及时颁发标注为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确保慈善组织活动的合法性和慈善性质。

  特此通知

  附件: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doc

  2.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适用于基金会).doc

  3.慈善组织认定承诺书.doc

  4.慈善组织章程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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