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四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四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四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0]640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卫生部妇社司与中华慈善总会实施“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对妇幼保健机构购置大型设备进行资助,以改善基层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现将《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实施中华慈善总会第四期“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的通知》(卫妇社妇卫便函〔2010〕8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慈善医疗阳光救助工程”捐助设备清单中的所需设备。
二、“关爱女性健康百家慈善体检行动”项目设备每组5套,要求成套申请。可由旗县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其中的设备,以旗县为单位成套申请;也可由盟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选择其中的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成套申请。
三、请将捐助设备分配单位情况表,以盟市为单位加盖公章后于8月18日前报卫生厅妇社处。逾期不报,将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曲维红
联系电话:0471—6927989(传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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