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9 15:50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民福[2015]226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民发〔2013〕217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5〕33号)要求,为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和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将《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10日

  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创新慈善活动载体,借助福建省慈善超市信息平台,将省内零星布点的慈善超市门店提升为覆盖城乡的慈善超市网络,逐步壮大慈善工作队伍,让困难群众得到更加便捷、实惠的救助服务,同时促进各种资源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推动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

  二、组织结构

  “慈善超市网络”按照“政府实施救助、社会爱心捐赠、超市自愿服务”的原则,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慈善超市服务协调机构。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省、市民政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服务协调慈善超市的建设和运行,确保慈善超市工作正常运转。

  省民政厅依托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服务协调全省慈善超市。该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开展慈善超市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协调各地慈善超市的运行,发布关于慈善事业的政策和活动信息,接收各地捐款用于我省慈善超市的建设和发展,定期向省民政厅报告全省慈善超市建设运行情况。

  设区市民政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依托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服务协调本市慈善超市。该协调机构负责与各慈善超市加盟店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开展慈善超市爱心捐赠款物的募捐与发放工作,协调本地慈善超市的运行,发布关于慈善事业的政策和活动信息,定期向省级慈善超市服务协调机构报告当地慈善超市建设运行情况。

  (二)慈善超市信息平台。开发建立福建省慈善超市救助信息平台。在平台上公布加盟慈善超市名称、救助对象范围;平台与加盟慈善超市实现信息对接,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形式定期发布慈善超市加盟店救助物品种类、价格以及降价、处理物品等的详细情况,为困难群众提供购物指南;通过平台发布困难群众需求信息,为困难群众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配合具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搞好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在平台上实时公布慈善捐赠物品信息以及使用、去向等情况;平台与废旧物品加工再生企业链接,当捐赠物品过期无人需要时及时发送相关信息至废旧物品加工再生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在平台上宣传热心公益事业的为慈善超市奉献爱心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平台定期统计慈善加盟店开展救助情况,为政府制定政策、落实扶持资金提供依据。

  (三)加盟慈善超市。凡自愿申请加入慈善超市加盟店的商业企业、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经考察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加入“慈善超市加盟店”。具体职责:一是向慈善组织捐赠资金,用于慈善超市建设,捐赠金额由慈善超市自定。二是派专人负责慈善超市工作。三是按要求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四是定期向慈善超市服务协调机构报送开展救助工作情况。

  三、运营管理

  (一)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群体、农村五保对象、社会散居孤儿、残疾儿童、“三留守”人群、遭遇临时性困难等群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方式

  1.发放慈善购物卡。慈善超市加盟店服务协调机构开展募捐,将爱心人士对慈善超市捐赠款统筹协调,分给每个慈善超市定量的救助金额,各慈善超市按分到的救助金额和救助人数,制成购物卡交给慈善超市加盟店服务协调机构,慈善超市加盟店服务协调机构将这些卡发给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持卡到相应的慈善超市购物。

  2.建立援助平台。救助对象到慈善超市,上网登陆福建省慈善超市信息平台确认身份后,在超市提供的许愿卡上写下自己的需求,由到超市购物的人士自愿献爱心帮助救助对象实现其愿望。每一个需求及其实现情况,通过网络反馈到慈善超市信息平台。志愿者可以利用慈善超市信息平台表明自己的专长、服务意向、服务时间安排,与需求方预约对接。

  3.接收捐赠款物。到慈善超市购物的人员自愿捐款献爱心,可通过慈善超市信息平台将捐款直接汇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帐户,捐赠信息通过网络反馈到慈善超市信息平台,每一笔捐赠均可打印出票证,捐赠者可凭票到慈善组织开具捐赠发票。

  做好捐赠物品的接收、消毒、分拣、仓储、处理。凡送至慈善超市的物品由赠送者标明出售价格或申明无价赠送,销售所得统一汇至当地民政部门指定帐户。每一件物品按接收时间拍照记录到信息平台,并实时反馈去向情况,方便捐赠人查询,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对于超过一定时限无人需要的捐赠物品,民政部门委托慈善超市加盟店送往废旧物品加工再生企业,推进遁环经济的发展。

  4.加盟慈善超市根据自己的行业特点拓展其他的救助方式。

  (四)日常管理。慈善超市在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标识,使用统一的捐赠协议,开展志愿服务。

  (五)注册登记。具备条件但又未登记为法人的慈善超市,要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工商企业注册,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单位。

  四、时间安排

  至2015年11月,我省各县、市(区)至少设立一个慈善超市,这些慈善超市依托慈善超市服务协调机构和慈善超市信息平台,组成慈善超市网络。

  慈善超市网络建设时间安排:

  2015年9月为筹备阶段。各设区市民政部门选定某公益慈善组织作为慈善超市加盟店服务协调机构,制订出建立慈善超市网络实施方案、完成慈善超市选点、与各慈善超市加盟店签订协议等工作。

  2015年10月为实施阶段。省民政厅组织慈善超市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各设区市做好选送人员培训、确定受助对象、开展宣传动员等工作。

  2015年11月,各县、市(区)慈善超市同时开始运营,慈善超市信息平台开始试运营。待慈善超市网络运行平稳之后,再逐步扩大各县、市(区)慈善超市的数量,增加慈善超市的其他功能。

  五、保障措施

  (一)省级从福彩公益金安排专项资金,作为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人员培训、慈善超市标牌及宣传等费用。各市、县(区)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慈善超市发展。

  各地供水、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慈善超市工程实际发生费用收取供水、供气管道建设费用,用水用气价格统一执行民用最低价格。各设区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和社区为慈善超市提供场地支持等方面的优惠。各设区市原先已投入使用的慈善超市应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社会爱心人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慈善超市加盟店自愿捐赠给救助对象的资金,由慈善机构统一开具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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