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发布于: 2022-08-09 15:57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


闽民福[2019]99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工商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工商联: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要求,落实《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民发﹝2014﹞5号),促进民营企业通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大力弘扬慈善精神,传播“乐善好施、行善积德"的慈善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解决社会问题、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中作出新贡献,现就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广大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恤病助残、扶老救孤、救助灾害等慈善活动,积极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已成为我省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有效方式,是发挥慈善力量兜底和补充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我省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民营企业自身优势,推动民营企业为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应坚持自觉自愿、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等原则。

  (一)自觉自愿。民营企业可本着自觉自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自行决定开展慈善活动,策划慈善项目,进行慈善捐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胁迫。

  (二)合法合规。民营企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利益。民营企业只能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用于公益慈善事业。民营企业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

  (三)诚信公正。民营企业要诚实守信,已经向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与慈善组织开展的合作,必须依据协议认真履行。民营企业要公平公正,不得要求受赠人、受益人在融资活动、市场准入、资源占有等方面为其创造便利条件或提供利益回报。

  三、突出重点领域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以下领域开展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特别是开展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老年人、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四、明确参与途径

  (一)开展慈善捐赠。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捐赠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二)设立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民营企业认捐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三)与慈善组织合作。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选择公信力高、专业性强、富有活力的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参与有影响力、创新性和实效性的慈善项目,并探索开展慈善信托活动。

  (四)策划实施慈善项目。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聚焦中央苏区、革命老区,聚焦特殊困难群体,持续策划实施扶贫助医、为老助老、乡村振兴等领域慈善项目,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引导、组织员工,立足于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有计划、有针对性、可持续地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六)吸纳困难群体就业。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投资兴业中吸纳低保户、建档立卡户、残疾人等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七)传播慈善文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将“乐善好施、行善积德"的慈善文化和“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光彩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关心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并通过提升合作伙伴和社会公众的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

  五、相关扶持措施

  (一)引导设立慈善组织。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引导有需求的民营企业对照《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办理慈善组织设立登记和认定手续。各级民政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完善行政服务内容,为民营企业设立慈善组织提供有效咨询和指导。

  (二)协助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民营企业享受应有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指导民营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协同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做好有关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做好需求对接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掌握本地区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状况,及时采集发布求助信息,主动向民营企业做好推荐工作,为民营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合作,通过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帮助策划各类慈善项目,促进民营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合作。

  (四)宣传民营企业公益慈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主动联系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网信等有关部门和辖区新闻单位,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在广播、电视安排专题节目,在报刊杂志开辟专栏专版,在互联网发布专题信息,在微信微博客户端重点推送等形式,大力宣传民营企业的慈行善举,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完善其他扶持和激励措施。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从土地供应、设施配套、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开展慈善表彰活动时,各级民政部门应注重表彰推荐民营企业公益慈善典型。在政府采购中,对为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组织要把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要做好民营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基础数据统计、典型经验总结推广、业务政策解读培训等工作;要积极听取民营企业关于促进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主动研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指导民营企业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情况作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布,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编制专门的企业年度公益慈善报告;要建立信息反馈机制,督促问题整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的监督。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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