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于: 2022-08-09 15:58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福建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闽民福[2017]201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侨办、台办、港澳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台湾工作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5〕33号),大力宣传和弘扬慈善为本、回报家乡、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发挥我省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众多的优势,引导和鼓励其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慈善重点领域

  鼓励和引导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在以下领域开展慈善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其他公益活动。特别是开展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

  二、引导登记成立慈善组织

  鼓励港澳台胞、海外侨胞依法成立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等方面的慈善组织,成为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并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支持创办社会企业,促进慈善事业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开展慈善项目对接、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加强对项目策划活动的指导、扶持和监督,积极争取福彩公益金等各类资金支持,加大社会购买服务力度,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竞买,扩大慈善服务范围。

  三、支持开展各类捐赠

  支持港澳台胞、海外侨胞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鼓励在我省投资兴业中吸纳残疾人和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等慈善行为。支持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逐步探索新型捐赠方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委托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开展慈善信托活动。港澳台胞、海外侨胞认捐资金达到一定数额的,可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内设立慈善冠名基金。

  四、强化捐赠财产管理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财产管理。根据《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受赠人接受现金捐赠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相当于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向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申报确认。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人民币的,受赠人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专户;捐赠外汇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予以确认;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捐赠物资清单和确认文件审核验放。受赠人不得将捐赠的进口物资转让、出售。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出售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受赠人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文书和捐赠财产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对捐赠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妥善管理,按照捐赠意愿书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台湾同胞捐赠的财产管理。根据《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一次接受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捐赠,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一次接受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200万元以下的捐赠,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一次接受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捐赠,向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申报。台湾同胞捐赠的进口物资,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捐赠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和专卖专营物资的,按国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受赠人对受赠款、物,应建立帐目,年终汇总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台湾同胞捐赠的款项,受赠人应按捐赠意愿书或协议规定专款专用。捐赠现汇的,在指定解汇银行办理结汇;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解汇,经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保留现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台湾同胞捐赠款物的使用,受赠人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履行捐赠意愿书或协议规定的义务,保证实现捐赠的目的,并应向捐赠人反馈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鼓励捐建慈善工程

  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捐赠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使用和移交作出约定。捐赠人要求设立工程项目筹建机构的,受赠人应当负责成立由捐赠人或者其受托人、受赠人代表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的筹建机构。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捐赠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布局,讲求效益。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受赠人负责,但捐赠人自愿负担的除外。捐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受赠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受赠人不得随意更改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捐建工程项目结余款项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处理;超出原捐赠数额的工程支出部分由受赠人负责,不得要求捐赠人追加捐赠款额,但捐赠人自愿或者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捐建的公益事业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被依法征用、拆迁的,受赠人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补偿的款物应当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告知捐赠人。

  台湾同胞捐赠兴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社会发展计划,讲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所需土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属于慈善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项目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台湾同胞捐赠兴建的工程项目,受赠人应按基建程序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未经捐赠人或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更改捐赠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标准。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投入使用后,受赠人应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因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必需拆迁台湾同胞捐赠兴建的公益性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应根据拆迁有关规定和城乡规划要求按原规模、用途就近予以复建,或依法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款项使用应符合原捐赠用途。

  六、强化慈善促进措施

  (一)落实减免税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关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规定,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慈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缴纳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缴纳所得额中扣除。研究完善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对境外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等方面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参与慈善事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同级侨办、台办、港澳办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台湾事务、港澳事务工作的机构对港澳台胞、海外侨胞捐赠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参与对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捐赠财产需要办理有关入境手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应当为捐赠人提供帮助。

  (三)实施捐赠表彰制度。省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慈善表彰评选制度的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台湾事务、港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积极提请当地政府对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作出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团体给予表彰。对符合《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由省侨办提请省政府表彰。对作出贡献的台湾同胞参照《福建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制定相关政策进行表彰。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

分享
  •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