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9 16:01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闽民管[2008]10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各慈善协(总)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慈善协(总)会管理工作,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慈善协(总)会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慈善协(总)会纳入基金会管理序列。各慈善协(总)会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公募基金会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开展公益事业活动。各市、县(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要求对慈善协(总)会进行日常监管。

  二、各级慈善协(总)会暂时保留现有的登记体制和组织机构,暂不改变原登记管理机关。条件成熟的,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慈善协(总)会变更登记为公募基金会。

  三、年度检查。各级慈善协(总)会参照公募基金会进行年检,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和业务活动信息。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公募基金会的要求,审核慈善协(总)会的公益支出比例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比例。

  四、各慈善协(总)会在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以年度工作报告摘要的形式对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协会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等(格式文本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应当选择其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

附:年度工作报告摘要格式文本(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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