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09 16:02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统战部、政府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为了结合我省实际,切实做好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原则,稳中求进

  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政治上着眼、政策上把握、法规上着手,始终坚持“积极支持、平等对待、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的工作原则,支持好、引导好、规范好、管理好宗教界的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宗教界依法开展的公益活动要给予鼓励和支持,对于宗教慈善机构要依法建立健全符合各地实际的准入、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惩处、退出机制,把好事办好。要引导宗教界纯正慈善动机,规范活动行为,必须牢牢把握政策法规底线,特别要注意严禁带有传教动机和裹挟渗透内容的项目和活动,决不允许出现以慈善为名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

  二、学习研究,分类管理

  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所涉及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具有政策性强、专业性高、牵涉面广、内容具体、要求详实等特点,各相关部门、单位都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政策原则和法规条款,加强协调配合,依法认真履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有序开展。就我省目前情况看,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和机构存在着底数不清,门类较杂,规章制度不健全,依法设立的不多,业务主管不明,监管不统一、不到位,亟待纳入法治轨道等问题。因此,近阶段各地要加强调研,先期对当地的宗教慈善机构和活动,进行详尽的摸底调查、分类分析和综合研判,建立健全有关数据系统,在此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检查和规范。对于宗教慈善机构,已经依法设立的,要切实提供有关价格、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优惠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应指导其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进一步加强规范、服务、管理和监督;对业务主管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要及时调整;对条件不具备的要依法妥善予以处置和引导。

  三、典型带动,稳妥实施

  “乐善好施"是“福建精神"重要内涵之一,各地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依据国宗发﹝2012﹞6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扬宗教界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崇和向善的优良传统,确保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健康有序开展。要注意了解、发现宗教界从事公益活动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做法、好形式和好经验。也可以在现有的宗教慈善机构中,选取一些条件、基础较好单位进行试点,突出“五重"(即重在建章立制,重在规范管理,重在完善机制,重在做好服务,重在引导提升),总结一套经验,打造一些品牌,树立一批典型,在此基础上,量力而行,拟定规划,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各级宗教部门要将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情况纳入我省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评价考核体系,推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更好地服务海西建设、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

中共福建省委统战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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