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2-08-10 09:12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17〕22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安老助孤、扶贫济困、赈灾救难、公益援助”的慈善宗旨,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基本要求, 完善法规政策,培育慈善组织,强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使慈善事业成为社会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二)基本原则。
  扶贫济困,救急解难。鼓励、培育、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改革创新,优化环境。加快慈善事业体制机制、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紧密对接、慈善捐赠方式和志愿服务活动等方面的改革创新,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公开透明,加强自律。推动成立慈善行业联合组织,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开展慈善活动,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规范引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慈善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发展,建立健全各级慈善组织。依法成立各类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市慈善协会在我市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引导和协调作用,县、区要积极发挥慈善协会作用,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重点培育发展乡镇、街道(社区)慈善组织,在乡镇、街道(社区)强化基层慈善工作站建设,依托综合服务中心建立慈善捐助室,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在落实慈善组织办公场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到2020年,全市80%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慈善组织,50%的乡镇、街道(社区)设立慈善超市,县、区设立5-10个慈善捐助接收站点。大力培育慈善类公益组织,使慈善事业筹资方式多样化,逐步扩大慈善资金规模,努力开创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每年9月为“慈善宣传月”。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借助“慈善宣传月”广泛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立慈善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个人设立“个人冠名基金”。积极探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有效方式。积极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一定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创新形式,依法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积极支持各类慈善组织开展捐款捐物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创新慈善信托形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直接服务于特殊困难群体的慈善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并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慈善超市社会化运营,通过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将公办慈善超市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依托社区服务场所设立物资捐赠接收站,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捐赠。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信息公开,建立慈善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信息发布渠道。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定期公开组织章程、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周期大于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新闻媒介等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求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并由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众社会帮扶、公益服务、资金援助等需求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对接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民政部门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和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信息资源,畅通救助信息互通渠道,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五)积极引导,不断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机制等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点,搭建志愿者和困难群众之间的对接平台,重点向孤寡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服务、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到2020年,全市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慈善组织年审和抽查制度,随机抽查面每年不低于30%。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政府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募集的慈善款物要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应的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慈善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慈善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公募慈善组织,将募得的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三)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相关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及行业性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制。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公安、教育、民宗、财政、人社、文广、工商、税务、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部门为成员的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慈善事业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慈善工作。
  (二)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三)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由海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四)加大社会支持力度。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将参与慈善捐赠、参与志愿服务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新闻媒体要为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宣传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五)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完善专职工作人员福利、薪酬等制度,促进慈善工作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六)落实部门工作职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在市民政局成立专门慈善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重点任务、工作措施,监督管理各类慈善组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为全市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人社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才培养;文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公安、民宗、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相关部门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七)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市民政局要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慈善先进企业、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奖励。要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回馈奖励机制,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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