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0 09:14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政发〔2015〕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天水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天水市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慈善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大力弘扬“安老助孤、扶贫济困、赈灾救难、公益援助”的慈善宗旨,遵循扶贫济困、改革创新、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培育公益组织,推动志愿服务,完善扶持政策,使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并形成有力补充,成为推动我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与全国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强慈善组织培育,规范慈善机构行为,强化慈善事业监管,扶持慈善资源拓展,促进慈善政策落实,推动弘扬慈善理念普及。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相协调、与社会救助工作相衔接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慈善组织网络广泛覆盖。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

  ——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组织内部全面实行阳光操作、规范管理,慈善活动依法依规有序运作,信息公开透明。

  ——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实行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做到政府监管责任明确,社会监督渠道畅通,责任追究得以落实。

  ——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工作激励、税收优惠减免、慈善人才培养等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建立,各项政策全面落实。

  ——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事业发展得到高度重视,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到大力弘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社会关心慈善事业氛围日益浓厚。

  ——筹募能力明显提高。募集形式灵活多样,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善款额度逐年提升,逐步实现募集善款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鼓励和支持慈善活动

  1. 突出慈善重点领域。民政部门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资源,建立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大力扶持“四个一万工程”、“慈善情暖万家”、“一张纸献爱心行动”、“慈善一日捐”、“金秋助学”、“圆梦助学”等慈善活动,积极培育推出更多符合民情的慈善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天水特色的品牌,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在服务对象、救助方式上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参与受灾人员的爱心救助、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救助,与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围绕全市精准扶贫工作,更好地发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的作用。

  2. 鼓励各界广泛参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以及残联、红十字会等各类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发挥主力军作用, 紧紧围绕全市扶贫攻坚行动,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积极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把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3. 支持引导各类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充分发挥名人效应,依托“伏羲文化旅游节”等节会,积极举办慈善项目推介会,吸引国内外慈善机构和爱心人士,动员市内成功企业家和天水籍知名人士捐助善款,奉献爱心,开展慈善募集活动。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疾人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慈善信托、慈善电子商务等新型捐赠方式。将每年3月确定为我市“慈善月”, 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主题活动。 在城乡社区依托居委会、慈善超市设立社会捐助站,方便公众捐赠家庭闲置物品。

  4. 拓展慈善救助项目。不断强化项目意识,拓宽慈善救助领域,努力实现慈善劝募向市场化劝募方式转变,着力推动慈善救助项目化,使“项目援助”成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非公募基金会,为扶贫济困、安老助孤、帮残助医、支教助学、环保公益等慈善事业奉献爱心。鼓励和倡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进行慈善救助。除资金救助外,鼓励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进一步加强慈善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我市慈善组织与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和国外慈善机构的慈善项目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理念,不断提高我市慈善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5. 发挥志愿服务队伍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等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点,搭建志愿者和困难群众之间的对接平台,重点向孤寡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服务、生活照料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到2020年,全市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6. 创新发展慈善超市。认真总结、积极创新慈善超市的运营机制,规范慈善超市运营管理,拓宽慈善超市服务功能,探索建立慈善超市慈善商品的稳定来源渠道。大力增加慈善超市数量,扩大慈善超市网络,使其成为普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最便利、最直接的阵地,力争到2020年慈善超市覆盖全市所有县(区)、乡镇(街道)。

  (二)培育和规范慈善组织

  1. 加快发展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构建完整的社会捐赠和慈善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市慈善总会在我市慈善工作中的总体联络、引导和协调作用,各县区要积极发挥慈善协会作用,尚未建立机构、落实编制的县区,应及时予以落实,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形成各县区慈善协会既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又是市慈善总会团体会员的工作格局,实现救助和募捐的纵向联动效应。重点培育发展乡镇社区慈善组织,在乡镇、街道要强化基层慈善工作站建设,村(社区)要依托综合服务中心建立慈善捐助室,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网络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在落实慈善组织办公场地、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2. 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坚持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完善社会化运作,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3. 依法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4. 强化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三)加强监督管理

  1. 加强政府监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每年抽查本级注册30%以上的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慈善组织行业协会,制定慈善组织行业标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建立面向各类组织和捐赠者服务的慈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打造集求助、救助和捐赠信息于一体的区域性慈善信息平台,实现慈善信息的全面公开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推进本地区慈善信息化建设,促进慈善信息透明,提升慈善行业公信力。

  3. 加强社会监督。设立慈善监督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慈善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慈善行业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单位或个人。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4.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有负面信用记录的,在民政部门网站和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扶持政策

  (一)完善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降低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门槛的政策,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政策环境,稳妥推进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福利类慈善组织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四)加大社会力量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五)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设立“天水慈善事业贡献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对热心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组织予以表彰。对受到表彰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并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行为和贡献作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中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慈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县区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三五”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政府建立全市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协调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任召集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形成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促进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强化指导、服务、协调、监管职能;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要积极在各类学校推广慈善文化教育;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慈善组织的资金扶持和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切实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单位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

  (三)加大慈善文化宣传力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发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建立慈善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慈善事业发展作为各类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和评价考核标准之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有计划地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慈善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在天水日报、天水电视台及民政部门网站等媒体开辟慈善专栏,积极宣传、弘扬慈善组织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推动慈善文化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将慈善文化融入课堂,融入社区,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附件:天水市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天水市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天水市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联席会议是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慈善事业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有关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落实工作要求和任务。

  (二)了解、掌握我市慈善事业的发展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工作意见。

  (三)协调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措施。

  (四)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全市大型慈善募捐活动。

  二、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适时向市政府汇报慈善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按照市领导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

  (三)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同意后,印发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负责落实。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略)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李晋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成员如有变动,由新任领导递补。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研究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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