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2-08-10 09:15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15]2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救急解难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鼓励改革创新。在制度、组织、管理、文化、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参与慈善的渠道,促进慈善事业创新发展。

  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依法规范管理。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强化自我管理。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类别、数量、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尊重受益人的意愿,依法保护其隐私。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组织网络广泛覆盖,慈善捐赠渠道畅通,慈善政策措施落实,慈善行业自律规范,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健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衔接更加紧密,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培育发展和规范慈善组织。

  1.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直接登记慈善类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培育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重点培育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城乡社区慈善类社会组织实行备案制;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将所得盈余用于慈善事业,实现慈善事业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

  2.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慈善组织要坚持政社分开、自主办会,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推行差额选举制度,鼓励富有社会责任感和爱心的知名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家担任慈善组织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健全决策、执行、监督、议事等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依法审计。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参照基金会执行,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3.规范慈善组织活动。慈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必须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支持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吸引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冠名捐款捐物,强化协议约定管理、专项管理、定向管理,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坚持募用分离,严格款物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鼓励慈善组织科学设计符合实际、流程优化、便于操作的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慈善名义敛财。

  四、鼓励开展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4.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慈善组织要围绕“1236”扶贫攻坚行动、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积极开展“慈善情暖万家”活动,推出更多优质慈善项目吸引公众参与,打造富有特色的慈善品牌项目。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展慈善超市,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卖、义拍、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

  5.发挥志愿服务在慈善活动中的作用。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志愿者,充分利用城乡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小饭桌”、“小课桌”等设施,重点面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群体,开展多种形式志愿服务。到2020年,全市社区党员干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比例达到90%以上,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6.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为基础,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有关信息向审计等政府部门和有需要的慈善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开放。对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视情及时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转介,通过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给予针对性的慈善扶助,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五、完善落实激励扶持政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慈善组织,均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企业通过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资格和条件。

  8.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公布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壮大慈善组织实力,提升慈善组织服务社会能力水平。采取项目资助、合同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拓展购买服务的领域,形成有序竞争、多元参与、共同发展的慈善服务格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提高慈善组织服务质量。

  9.加强对慈善组织人才支撑。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新录用公务员到慈善组织服务。畅通慈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做好慈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鼓励慈善机构从事专门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参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管理。慈善组织依法与慈善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10.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各级政府要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给予表彰。运行规范,作用发挥好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在等级评定中,应给予较高的社会组织等级,获得4A以上等级的慈善组织,在等级有效期内免予年度检查。探索建立慈善捐赠回馈奖励机制,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11.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实行优惠。加强公益类社会组织与慈善组织的有机衔接、深度融合、联手发展,鼓励建立公益慈善联盟、慈善联合会等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六、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

  12.强化政府监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平台和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成立两年的慈善组织应参加等级评估,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慈善组织提交的财务报告实行年检抽查,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要严格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公安、外事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有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或有提供资金资助背景的慈善项目,依法进行审查;对以慈善名义进行骗取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其他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13.推行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媒体发布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全面公开。

  14.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托12345服务热线、微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慈善组织进行独立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15.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组织领导。

  16.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和完善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机制。要强化民政部门与宣传、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合力。

  17.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完善指导、服务和协调机制。宣传、文广及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要简化慈善组织领取会费和捐赠票据程序,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监督、指导慈善组织落实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公安、工商、宗教等部门要依法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老龄委、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

  18.开展慈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移动终端等载体,广泛宣传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武威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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