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1章 《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条例》

发布于: 2022-08-10 09:52

第1181章 《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条例》
《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条例》
本条例旨在使名为“TheExecutiveCommitteeofTheAliceHoMiuLingNethersoleHospital”的法人团体以“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AliceHoMiuLingNethersoleCharityFoundation)的法团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就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AliceHoMiuLingNethersoleCharityFoundation)的章程、权力、责任、工作和活动订定条文;并废除《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
[2008年5月23日]
  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条例》。
  2.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为——
  (a)使TheExecutiveCommitteeofTheAliceHoMiuLingNethersoleHospital以“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AliceHoMiuLingNethersoleCharityFoundation)的法团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存在;及
  (b)就基金会的章程和职能订定条文。
  3.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已废除条例”(repealedOrdinance)指根据第12条被废除的《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
  “主席”(Chairman)指当其时担任董事局主席职位的人;
  “执行委员会”(TheExecutiveCommittee)指根据已废除条例成立为法团的TheExecutiveCommitteeofTheAliceHoMiuLingNethersoleHospital;
  “基金会”(Foundation)指第4条所提述的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AliceHoMiuLingNethersoleCharityFoundation);
  “章程”(constitution)指第5条所提述的基金会章程细则;
  “董事”(governor)除第7(2)条另有规定外,指当其时按照章程委任的董事局董事;
  “董事局”(BoardofGovernors)指第7条所规定和提述的基金会董事局;
  “义务司库”(HonoraryTreasurer)除第7(2)条另有规定外,指当其时按照章程委任的董事局义务司库;
  “职能”(functions)包括权力、责任、工作及活动。
  4.基金会成立为法团
  (1)根据已废除条例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法人团体TheExecutiveCommitteeofTheAliceHoMiuLingNethersoleHospital现予保留,并以“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慈善基金会”(AliceHoMiuLingNethersoleCharityFoundation)的法团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存在。
  (2)第(1)款所提述的法人团体的法团身分及其权利和义务,并不受本条例废除已废除条例的影响。
  (3)基金会——
  (a)以其法团名称永久延续;
  (b)备有并可使用法团印章;及
  (c)可以其法团名称起诉及被起诉。
  5.基金会章程
  (1)基金会的章程为董事局在本条例生效之后所采纳的章程。
  (2)章程可不时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予以修订。
  6.基金会会员
  (1)基金会须有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所规定的一个或多于一个类别的会员。
  (2)董事局可不时在符合并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的规定下,接纳任何人士为基金会会员。
  7.董事局
  (1)基金会董事局须由以下人士组成——
  (a)数目不超过当其时有效的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人数上限的董事;及
  (b)义务司库一名。
  (2)在紧接本条例生效之前的执行委员会成员和义务司库须成为首批董事和首位义务司库,并须担任在紧接本条例生效之前他们在执行委员会中分别担任的职位,但在其他情况下则须符合并按照董事局依据第5(1)条的条文所采纳的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8.基金会权力
  (1)基金会具有作出以下作为的权力——
  (a)营办和管理非牟利医院、诊所、医疗机构、社区健康中心、社会服务中心及为长和失智症患者而设的院舍,以及监督其营办和管理,以——
  (i)照顾、治疗和安慰(不论是在身体、心理或灵性上)体弱、患病或年迈的人或需要协助的人;
  (ii)促进并教育社区对健康护理及疾病预防的认识;
  (iii)培训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专职医疗员工;
  (iv)在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服务时,促进及传扬耶稣基督的教训;及
  (v)彰显基督教对全人及其肉体与灵性方面的信念;及
  (b)营办和管理非牟利幼儿中心、游戏中心、幼儿园及幼稚园,以及监督其营办和管理,以照顾和教育幼童。
  (2)基金会亦具有作出以下作为的权力——
  (a)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任何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以及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及任何政府、法团或公司的任何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或证券,以及投资于任何土地和建筑物的按揭,以及购买和获取任何性质或种类的所有货品及实产;
  (b)按基金会认为合适的条款,将归属基金会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基金、股份、证券、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c)接受董事局认为适当的补助、捐赠及资助,并按董事局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向慈善团体和慈善机构或为慈善目的提供补助、捐赠及资助;及
  (d)进行任何业务或处理任何事宜或事情,以贯彻章程所列明的基金会宗旨,或进行任何为实现该等宗旨而附带的业务或处理任何如此附带的事宜或事情。
  (3)尽管有第(1)及(2)款的规定,该两款所赋予的权力只可为捐助、支持、维持、进行或以其他方式促进章程所指明的基金会工作而行使。
  9.印章
  所有须盖上基金会的印章的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均须在两名董事面前盖上基金会的法团印章,并须由他们签署,而上述签署须视为该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经妥为盖章的充分表面证据。
  10.内部管理
  基金会的所有内部管理事宜,包括章程的任何修订,均须按照当其时有效的章程定案和进行。
  11.财产
  执行委员会的所有财产及归属执行委员会的所有财产,须自本条例生效时起归属基金会。
  12.(已失时效而略去)
  13.过渡性条文
  (1)本条适用于任何藉遗嘱、契据、遗嘱性质的产权处置或以其他方式为执行委员会的利益而作出的已归属或待确定馈赠或产权处置,不论是在本条例生效之前或之后作出的。
  (2)在本条例生效之后,本条所适用的馈赠或产权处置须就所有目的而言,在犹如该馈赠或产权处置是表明是为基金会的利益而作出一样的情况下予以解释,而由主席或义务司库代表基金会发出的收据,即充分解除任何按照本款就该馈赠或产权处置作出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行事的人的责任。
  14.保留条文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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