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以完全所有權制度將一幅無主地塊交換另一幅屬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或澳門仁慈堂的地塊。

发布于: 2022-08-10 10:04

第4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批准以完全所有權制度將一幅無主地塊交換另一幅屬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或澳門仁慈堂的地塊。
第41/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批准以完全所有權制度將一幅面積2平方米,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無主地塊交換另一幅屬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或澳門仁慈堂,面積17平方米,將脫離總面積為494平方米,標示在物業登記局第2215至2219號樓宇的地塊。
  二、面積17平方米的地塊納入瘋堂斜巷,而面積2平方米的地塊劃歸上款所指屬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業權的土地,以組成一幅面積47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三、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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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056.01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32/2004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或澳門仁慈堂,由受權人澳門教區代表。
  鑒於:
  一、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或澳門仁慈堂,總址設於澳門仁慈堂右巷2號,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484號,作為行政公益法人,擁有一幅位於澳門半島聖母堂前地,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總面積494平方米,其上建有1至9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5至2219號,並以承批人名義登錄於第19770號的土地。
  二、由於承批人擬重新利用有關土地,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發出的第95A088號正式街道準線圖的規定,須把一幅鄰近瘋堂斜巷,面積17平方米的條狀地塊脫離該土地,並納入為該斜巷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將另一幅面積2平方米,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塊劃歸該土地,以便有關樓宇的正面外牆與新街道準線一致。
  三、因此,登記於身份證明局第1159號,作為行政公益法人的澳門教區,以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或澳門仁慈堂受權人的身分,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出申請,請求將上述面積17平方米,以字母“C”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1406/1989號地籍圖中的地塊交換一幅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字母“D”標示在上述地籍圖中,面積2平方米的地塊,並將其劃歸以字母“A”及“B”標示,屬澳門仁慈堂慈善會業權的土地,以組成一幅面積479平方米的單一地段。
  四、在組成有關案卷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制定了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於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獲申請人接納。
  五、根據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發出的第30/2003號使用准照,該幅面積479平方米的土地已被重新利用興建一幢三層高,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社會設施用途的樓宇。
  六、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日舉行會議,同意批准有關申請。
  七、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於二零零五年二月七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八、根據並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已將由本批示批准並由在財政局公證處簽訂的公證契約規範的交換合同的條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透過由JoséLai代表澳門教區,以澳門仁慈堂慈善會受權人的身分於二零零五年一月十一日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其身分及權力已經私人公證員H. Miguel de Senna Fernandes核實。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乙方將一幅屬完全所有權制度,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面積17(拾柒)平方米,價值為$8,880.00(澳門幣捌仟捌佰捌拾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出,並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第140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給予甲方並已獲其接納,該地塊將脫離一幅總面積494(肆佰玖拾肆)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聖母堂前地,其上建有1至9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215至2219號,並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19770號的土地,以便納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甲方以交換方式及相同制度,將一幅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標示,面積2(貳)平方米,價值為$8,880.00(澳門幣捌仟捌佰捌拾元整),尚未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地塊給予乙方並已獲其接納,以便與該等在同一地籍圖中以字母“A”和“B”標示的地塊合併及共同利用,組成一幅總面積479(肆佰柒拾玖)平方米及價值為$2,127,500.00(澳門幣貳佰壹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整)的單一地段。
  第二條款——特別負擔
  1.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騰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出的第1406/1989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標示的地塊及移走其上倘有的一切建築物、物料和基礎設施。
  2. 根據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九日核准的第95A088號街道準線圖,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及“D”標示的地塊將作為休憩區。
  第三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四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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