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

发布于: 2022-08-10 09:58

捐赠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祭祀公业财团法人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适用标准
   

    第 1 条本标准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对符合左列规定之财团法人组织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捐赠之财产,不计入遗产总额或赠与总额:
  一、除为其创设目的而从事之各种活动所支付之必要费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对特定之人给予特殊利益者。
  二、其章程中明定该组织於解散後,其賸余财产应归属该组织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或核定之机关团体者。但依其设立之目的,或依其据以成立之关系法令,对解散後賸余财产之归属已有规定者,得经财政部同意,不受本款规定之限制。
  三、捐赠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及各该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之亲属担任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或监事人数之三分之一者。
  四、其无经营与其创设目的无关之业务者。
  五、依其创设目的经营业务,办理具有成绩,经主管机关证明者。但设立未满一年者,不在此限。
  六、其受赠时经稽徵机关核定之最近一年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之所得,除销售货物或劳务之所得外,经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核定免纳所得税者。但依规定免办申报者,不受本款之限制。前项第六款前段所定财团法人,其登记设立未满一年,或尚未完成登记设立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对之捐赠得不计入赠与总额中者,该款之所得,系以其设立当年度之所得为准。
  第 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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