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南宁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告
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7﹞210号)和自治区《关于组织参加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为做好我市参评对象推荐工作,现将组织参加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参评对象的资格条件
(一)慈善楷模奖参评对象资格条件: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
(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参评对象资格条件: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三)捐赠企业奖参评对象资格条件: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四)捐赠个人奖参评对象资格条件: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二、本市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参评对象名额
我市可向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广西评委会办公室推荐不超过3个名额的参评对象,参评奖项分为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四类,每类奖项推荐参评对象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三、组建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
南宁市民政局组建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由南宁市民政局有关科室局负责人、在南宁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代表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南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四、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本市参评对象推荐要求
(一)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接受以下单位推荐的参评对象:
1.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推荐的参评对象。每个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参评奖项不限)。
2.南宁市级部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处级单位推荐的参评对象。每个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参评奖项不限)。
3.在南宁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推荐的参评对象(含社会组织自荐为参评对象)。每个社会组织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参评奖项不限)。
在本市开展慈善活动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的,可以向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自荐为参评对象。
南宁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参评的,可以向南宁市国资委或南宁市民政局申报,并相应由南宁市国资委或南宁市民政局推荐。
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参评的,可以向南宁市工商联申报,并由南宁市工商联向自治区工商联推荐。
(二)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负责推荐参评对象的范围。
1.在本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登记的社会组织推荐的参评对象(含社会组织自荐为参评对象)。
2.本县(区)、开发区部门、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推荐的参评对象。
3.本地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自荐为参评对象。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自荐为参评对象。
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负责推荐的参评对象,由参评对象所在单位向当地民政局、社会事业(务)局申报,并由当地民政局、社会事业(务)局按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小于7个自然日)、局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审查后向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三)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本市不接受中央企业、军队、武警部队的自荐或推荐。
2.本市有意参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推荐。
3.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15日。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参评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并随函附上推荐参评对象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等有关材料(申报表等文字材料一式15份,影音材料一式1份),寄送至南宁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和有关推荐单位应自行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w.charityalliance.org.cn)下载申报表,并按照其要求填写相关材料,同时将填写好的申报表等相关材料电子版保存。
4.推荐参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的,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5.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推荐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推荐参评。
(四)推荐参评个人奖项的要求。
推荐参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的慈善楷模和捐赠个人奖项,应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情况应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
五、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本市参评对象推荐程序
(一)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由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评委对各方推荐的参评对象进行评价。
(二)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情况提出本市推荐的参评候选名单,并向南宁市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在南宁市民政局官网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
(三)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结合公示结果,形成本市拟推荐的参评候选名单提交南宁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六、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扩大社会影响,提高本辖区推荐参评对象的质量。
(二)各县(区)民政部门、开发区社会事业(务)局和各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培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战略。
(三)本市参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参评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不再允许推荐其参评“中华慈善奖”和不允许其参评“八桂慈善奖”。
附件:1.附件1: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
3.附件3: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申报表.doc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南宁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舒晓明
联系电话:0771-5505931
通信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8号
邮编:53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