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8:59

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基本标准的通知
(洛民通〔2013〕30号 2013年5月22日)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区农村和社会事务局、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管理局、伊滨区社会事务局:
  为了规范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工作,发挥基层慈善组织在改善民生、为民解困、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洛阳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基本标准》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洛阳市基层慈善组织建设基本标准



  一、乡(镇)、街道办事处慈善分会的设立,要向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成立。高新区、龙门园区、伊滨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成立慈善工作站。

  二、慈善分会(工作站)一般由3~5名专、兼职人员组成。设会长(站长)1名,副会长(站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成员若干人。慈善分会(工作站)人员的选配,参照县(市、区)慈善(协)会的方式产生,并报县(市、区)慈善会备案。

  三、慈善分会(工作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悬挂统一标示牌:xx县(市、区)慈善(协)会xx乡(镇、街道办事处)慈善分会,并配备桌、椅、文件柜等办公设施设备。

  四、慈善分会(工作站)办公场所的墙壁上要张挂:慈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等。

  五、慈善分会(工作站)要积极开展募集善款善物、救助困难群众活动,并做到“四个有”的标准,即:有开展活动记录、有捐赠和救助台账、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有档案资料。

  六、慈善分会(工作站)要根据各县(市、区)慈善会的《章程》开展活动,并接受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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