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9:14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哈尔滨市慈善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

 

哈民政规[2017]9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慈善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根据《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6〕79号),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参保和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一)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各区、县(市)民政、人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民政、财政要依托同级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人口数据,加强同人社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动员工作,确保参保全覆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仅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全面落实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各区、县(市)要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倾斜的相关政策:大病保险起付线比普通患者降低50%、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执行脱贫攻坚期的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各地医保部门要根据大病患者需求,筹资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要将对困难群众的倾斜照顾措施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承办机构签订合同,确保部署实施。

  二、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一)住院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7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3万元。

  (二)门诊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和肝肾肺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2.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凭门诊医疗费结算票据、本人医保卡给予门诊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2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8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基本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封顶线为5万元。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其家庭为因病致贫家庭,且本人当年就医时,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因病致贫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认定标准: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三、加强经办服务机构衔接

  (一)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各区、县(市)要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保险报销完成之后实施医疗救助,并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等情况。对于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次及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合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于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报销基数,其中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作为报销基数;原则上,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总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照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对于年度仅开展一次大病保险报销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医疗机构垫付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机构结算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资金于大病保险结算后结算。

  (二)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各区、县(市)要针对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同步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各相关部门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困难群众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跨年度住院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按出院日期以及享受年度医保待遇的时间施救。

  (三)加强医疗保障信息共享。各区、县(市)要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积极提升“一站式”信息平台管理服务水平,为困难群众跨地域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扶贫等部门的协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救助对象大病保险理赔相关信息,提供“一站式”即时同步结算服务。民政部门要搭建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及时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形成工作合力。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扶贫救助基金,以面向社会募捐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自仍然有困难的,通过慈善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等方式,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四、强化医疗救助监督管理

  (一)强化服务运行监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医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疗定点机构签订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人社、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承办)机构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偿付、高效服务。

  (二)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市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救助绩效评价体系,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对于工作推进缓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重点督导,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要以提高制度可及性、精准性以及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妥善衔接好本地区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健康扶贫等政策,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的力度,及时准确解读政策,积极稳妥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良好氛围。原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哈尔滨市慈善总会

201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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