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9:28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3〕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9日

 

关于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意见
(市民政局 2013年5月)


  我市慈善总会自成立以来,认真开展慈善活动,积极组织善款,实施慈善项目,为救助重大疾病、帮助弱势群体、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为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民间运作、行业发展、制度规范、全民参与的发展方针,逐步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政府对各类慈善事业主体的指导、支持和监管,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大力推进社会志愿服务,不断创新慈善载体形式,广泛传播慈善文化,加快普及慈善意识,鼓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形成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开创公众普遍参与、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显著增长、公益慈善组织运作高效公开透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慈善捐助者自主实施捐赠行为,自行决定捐赠的规模、方式和用途,禁止强捐、索捐、变相摊派等行为,充分尊重受赠人的尊严和隐私。
  2、公开透明原则。慈善捐赠程序、善款善物的管理和使用方式、捐助效果评估等信息通过有效形式公开,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3、鼓励创新原则。慈善事业发展的领域和区域差别较大,鼓励各地各领域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募集慈善资源。加强慈善捐助管理与监督、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新机制、新方式。
  4、依法推进原则。坚持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政府推动制定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依法培育监管公益慈善组织、规范慈善行为。公益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慈善募捐和资源调配等活动,充分发挥运作主体作用。

  二、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慈善事业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公众、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慈善活动,慈善逐步成为社会风尚和人们的生活方式。
  3、公益慈善组织稳步发展,资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明显提高,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分工明确、管理完善、公开透明、自主高效和现代公益慈善组织体系初步形成,慈善服务网点全面覆盖城乡社区。
  4、专兼职结合的慈善工作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吸纳社会就业、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方面。
  5、政府监管、民间运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慈善事业推动主体和运作主体权责明晰、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力争到2015年市慈善总会救助基金达到3000万元,各县、市、区慈善救助基金分别达到500万元,全市慈善救助基金总数达到8000万元。各地建设一座慈善医院、一座慈善老年服务中心,基本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慈善事业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方面的作用明显增强。推动慈善事业逐步与黄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逐步适应困难和弱势群体的救助需求。
  (二)主要任务
  1、大力发展公益慈善组织。培育和支持公益慈善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公益慈善组织动员慈善资源的主体作用。推进公益慈善组织依据章程行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财务公开、阳光运作、规范管理,增强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健全慈善组织的募集机制、救助机制。吸纳德高望重的老领导同志和热爱慈善事业的优秀企业家、社会名流、知名人士担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加强慈善机构信息化建设,城镇社区要设立慈善超市,努力扩大慈善救助的覆盖面。
  2、加强慈善事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大力推动慈善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不断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推动完善专职慈善工作者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公益慈善事业从业的吸引力,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引导学校、机关、企业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鼓励各界人士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普遍化。推动志愿服务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3、不断完善慈善监管体系。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和载体,吸引公众通过在线捐赠、慈善消费以及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捐赠渠道奉献爱心。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稳步推进冠名基金等定向捐助方式发展。
  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对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4、大力加强慈善文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相帮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大力宣传慈善知识和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积极推动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对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广告、慈善捐赠公告的行为给予鼓励,并依据国家政策减免相关费用。积极推动慈善周、慈善日等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5、大力扶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各级发改、住建部门要将公益慈善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公益慈善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思路和发展重点,从组织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办公场地、工作经费、慈善活动开展等方面支持慈善工作。对公益慈善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适度安排同级慈善会的工作经费,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应全部用于各类救助和慈善公益事业。
  (二)落实慈善捐赠的税收鼓励政策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对其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境外组织和个人向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税务部门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个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以纳税服务为前提,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准予捐赠人出示加盖市、县、区慈善会财务印章的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即可按规定办理所得税减免手续,全面落实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为公益事业捐赠财产按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全面形成慈善事业的工作合力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工作管理服务职能,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有关政策的制订与落实,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各级发改、财政、经信、教育、人社、卫生、审计、工商、税务、广电、金融、民族宗教等部门和宣传媒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我市慈善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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