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22-08-12 10:30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5〕2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36号)和《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到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发展,进一步发展壮大各类慈善力量,努力形成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行为诚信规范、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落实完备的南京现代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扶贫济困,救急解难。鼓励、培育、支持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在率先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改革创新,优化环境。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紧密对接,慈善捐赠方式和志愿服务活动形式多样等方面改革创新,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公开透明,加强自律。推动成立慈善行业联合组织,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开展慈善活动,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规范引导,依法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建立健全慈善监管体系,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禁止强捐、索捐和变向摊派等行为,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相互衔接、有效补充的慈善救助和服务体系。
  --扶持政策落实完备。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及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力度,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全面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出台公益慈善组织扶持发展办法,优先培育发展慈善济困社会组织,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
  --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慈善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社会慈善氛围浓厚,慈善捐赠占GDP的0.2%以上。全市注册慈善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服务人均达24小时/年以上。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
  --慈善诚信体系基本建立。建立慈善组织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辅相成的慈善诚信体系,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推进《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需要审批备案的慈善募捐活动审批备案率达100%,市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信息透明度达85分以上。
  --慈善文化全面普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把慈善文化建设与各种文化建设相结合,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使慈善理念广泛传播,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氛围更加浓厚。创新“慈善宣传月”等有显著特色的慈善文化载体,“人人慈善、慈善人人”的社会风尚基本形成。
  --慈善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慈善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明显增强,慈善人才培养政策进一步完善,专兼职相结合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慈善人才队伍明显增强。

  二、重点工作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确立每年11月为“慈善宣传月”,每年的11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济困送温暖”活动,广泛宣传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鼓励支持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设立慈善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法,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个人设立“个人冠名基金”。积极探索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的有效方式。积极倡导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
  (二)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捐赠形式。积极组织开展捐款捐物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创新慈善信托形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直接服务于特殊困难群体的慈善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并与公办机构平等对待,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慈善超市社会化运营,通过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将公办慈善超市交给有资质、有爱心、懂经营、会管理的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企业运营。依托社区服务场所设立物资捐赠接收站,方便群众就近就便捐赠。
  (三)支持和培育发展各类慈善组织。推进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放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流程。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互助基金,有针对性地开展救助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社区可通过购买服务、提高补贴等方式,支持慈善互助会开展互助救助活动。对在校或毕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自主创办的慈善类社会组织,在初创期给予服务活动场所使用、公益创投项目申报等政策支持。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向镇街、村社基层延伸,力争到2017年底,全市基层慈善组织全面覆盖,形成市、区、镇街、村社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市、区政府加大向公益慈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进行捐助捐赠。
  (四)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新闻媒介等广泛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求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并由民政部门对特殊困难群众社会帮扶、公益服务、资金援助等需求信息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对接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民政部门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和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信息资源,畅通救助信息互通渠道,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五)引导和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慈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本市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在本市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必须具备《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并经民政部门许可。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要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推动建立捐赠资产价格评估机制,对物资、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捐赠资产进行专业、科学、规范的资产评估。慈善组织要规范募捐行为,接受捐赠必须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慈善活动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
  (六)加强慈善信息公开。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信息发布渠道。慈善组织要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市、区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定期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发挥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细化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力争到2020年,政府购买服务占慈善组织总支出的20%以上。加大福彩公益金对慈善事业的支持力度,市民政局要根据使用宗旨和范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福彩公益金用于购买慈善组织服务、配比支持慈善项目。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取得,按照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监管体系,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开展评估。
  (二)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由海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并积极为捐赠人办理捐赠减免税手续提供便捷通畅的渠道。
  (三)健全完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慈善先进典型激励机制,鼓励热心慈善事业、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爱心个人等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担任社会职务。对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公民,其本人或者家庭遇有困难时,可以向当地慈善组织提出救助申请,慈善组织应当按规定优先重点给予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党员、干部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公众和专业社工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统筹管理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对志愿者的服务进行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并能提供相应查询和证明。建立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质量,对志愿者进行相应的星级认定。逐步推动将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五)加大社会支持力度。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将参与慈善捐赠、参与志愿服务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按规定给予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新闻媒体要为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宣传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帮助支持。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负责人信用记录等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立慈善组织年审和抽查制度,随机抽查面每年不低于30%。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运行机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但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募集的慈善款物要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应的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慈善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慈善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公募慈善组织,将募得的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三)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等其他慈善行业组织,引导和推动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实现资源最优配置。鼓励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建立南京市慈善组织联合会,增强全市慈善行业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四)强化社会监督作用。成立南京市慈善监督委员会,加强社会对慈善行业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可以向慈善监督委员会和慈善组织联合会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执法机关举报,相关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予以曝光。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业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体系。成立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慈善救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并定期会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加快慈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南京高校社会学科等优势资源,探索合作办学或建立实验基地,围绕慈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开设专业课程或实验项目,定期组织慈善组织负责人、慈善项目负责人、慈善专职人员和志愿者等开展实务培训。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对其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职称的人员,通过设定社工岗位等,合理使用,发挥专长。支持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及行业、社会发展实际,依法自主确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和从业人员薪酬、福利保障制度,建立工作业绩晋升制度,吸引、激励专业优秀人才加入慈善事业。民政、宣传、文教、卫生、金融等与慈善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慈善专业人才和志愿服务等培训交流活动。
  (三)加大慈善宣传力度。宣传、教育、文化、民政等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创新慈善宣传载体,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把慈善事业发展、慈善文化建设、慈善活动开展与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等有机结合,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将慈善文化教育作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平面媒体免费提供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在黄金时段安排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任务内容

责任部门

时限要求

1

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鼓励个人设立“个人冠名基金”。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市级机关工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工商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2016年3月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2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委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3

鼓励设立慈善信托。

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创新发展慈善超市,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全市慈善捐赠占GDP的0.2%以上。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持续实施

5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建委、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审计局

持续实施

6

推进《南京市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年度计划。

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2017年2月底前

7

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市民宗局、市民政局

2016年3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8

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9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

持续实施

10

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通过加大公益创投等,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持续实施

11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持续实施

12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3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15

广泛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善慈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持续实施

16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2016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7

创新“慈善宣传月”等,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持续实施

18

各区政府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

各区政府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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