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于: 2022-08-12 10:41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07)1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慈善事业是分国忧、解民困、非盈利的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慈善事业发展,对于健全完善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新南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快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让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为宗旨,以困难群众基本需求为导向,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构建政府支持推动、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慈善组织自主运作的慈善工作格局,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扶贫济困。充分体现慈善事业的公益和互助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向困难群体的服务和救助,使之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
  2、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从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加大政府推动和支持力度。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效整合和配置社会资源,形成共同推动慈善事业的整体合力。
  3、民间运作,志愿参与。培育民间慈善公益组织,优化运作机制,逐步实现慈善事业民间运作,良性发展。捐赠行为由捐赠人自主实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4、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规范化管理方式,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社会公信力,确保慈善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社会捐助站(点)管理体系,加快“慈善超市”和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全市各街镇都要普及“慈善超市”,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社区(村)延伸。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设立冠名慈善救助基金,尽快做大全市慈善资金规模,力争全市慈善冠名基金总量达到并稳定在12亿元以上。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区县、街镇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初步建立起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慈善救助与服务体系。

  二、广泛宣传发动,进一步完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
  (四)切实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慈善宣传是普及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提升慈善理念的有效途径和有力措施,也是发展慈善事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宣传、民政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与弘扬南京市民精神、建设“博爱之都”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开设专栏、专题,宣传慈善工作开展情况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典型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强有力的宣传引导,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主动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迅速做大慈善资金规模。慈善资金募集是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要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充分挖掘全市慈善资源潜力,形成长效捐赠机制,不断做大慈善资金规模。主要可采用以下两种捐赠方式:
  设立冠名慈善基金。凡有捐赠意愿或愿意定向救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认捐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基金可以留在捐赠个人或单位,每年按照认捐基金总额的6%-10%(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慈善组织。
  一次性捐赠。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一次性的捐赠款物。捐赠款物可以在当年一次给付慈善组织,也可以在2-3年内,分次给付。
  (六)加强对社会慈善募捐行为的统一管理。慈善募捐必须由经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在六城区范围之内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需经市民政局批准,六城区之外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慈善总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担。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
  各级慈善组织受同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担社会慈善捐助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事宜。接收社会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慈善资金要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将每年度的慈善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对外公布,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切实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政策
  (七)对慈善捐赠资金实行税前列支。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扩大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可凭市慈善总会或经认定的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出具的“捐款专用票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八)对发展慈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市发改、建设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给予适当优惠,市政、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九)对慈善捐赠行为给予鼓励。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及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在全市各项评优工作中,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作为重要评比依据之一,对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或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考虑。对认捐慈善冠名基金和当年一次性捐赠分别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及个人,企业代表及捐赠者个人可在慈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开展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市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次;重视推荐社会责任感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个人担任社会职务。
  在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更要重视做好普通民众的个人捐赠工作。要在全市公民中倡导自觉性、经常性的从事慈善捐助和做义工的现代慈善意识和行为,让来源于普通民众的个人小额捐赠永续不断,真正成为我市发展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慈善”成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主旋律,做大做活我市慈善劝募市场。与此同时,要建立捐赠回馈机制,对善款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要逐一建立档案,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今后如需社会救助,应优先照顾。要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类非盈利公益组织的发展,拓宽慈善工作思路,创新慈善工作机制。

  四、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信力
  (十)切实规范慈善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建立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阳光运行”制度,形成慈善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并定期向公众公布有关善款筹集、管理、使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切实做到善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
  (十一)加强慈善公益组织和工作队伍建设。慈善组织是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对慈善机构建设要予以积极支持,配备好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要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区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农村基层慈善公益组织。各类慈善公益组织要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切实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要重视慈善工作队伍建设,吸引优秀的志愿者投身慈善事业,大力发展慈善义工队伍,不断扩大慈善工作社会参与面,提高慈善工作者整体素质,努力建立一支境界高、素质好、能力强、乐奉献的慈善工作队伍,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支撑。
  (十二)深入开展“慈善一日捐?济困送温暖”活动。每年的11月20日至次年的1月20日,由市民政局和市慈善总会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采取鼓励、引导和动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捐一天的经济收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至少捐一天利润的办法,充实慈善救助资金。
  (十三)进一步创新慈善工作方法。要充分利用南京经济规模大、企业众多、文化资源深厚等有利因素,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劝募活动,拓宽慈善资金的募集思路和办法。在开辟市内慈善渠道的同时,积极与国内和海外慈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要主动协助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储备救灾物资,接收、分发国内外慈善捐赠款物,资助和创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好日常性的扶贫助困、助老、助孤、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重点向基层倾斜、向郊县农村倾斜,确保各项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百姓排忧解难。
  (十四)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协调、合作和资源整合。要充分利用“慈善超市”、慈善救助热线、慈善救助信息平台、慈善捐赠网等载体,汇总各类求助信息,整合各类慈善救助资源。对分散的中小型慈善公益组织和基金会的善款,可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市和区县政府指定业绩好、信誉高的慈善公益组织集中托管。要认真落实全市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有关政策,加强慈善公益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台,实行慈善救助信息归口统计机制,合理调配发放各种救助款物,避免重复救助,提高救助实效。全市慈善求助情况和信息由市民政局进行汇总,并通过全市慈善救助信息平台或新闻媒体及时向外界公示。

  五、加强对发展慈善事业的组织领导
  (十五)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要研究制定符合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保障慈善公益组织依法建立、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要进一步拓宽慈善募捐渠道,推动慈善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和市场化;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福利彩票发行,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机制。各级领导要主动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定期听取慈善组织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慈善工作的重大问题。尤其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带头参与各种慈善活动,提高慈善事业的号召力。
  (十六)形成慈善事业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规范慈善机构的性质、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促进慈善公益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要探索创新慈善组织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强对慈善资金的管理,增强运作的透明度。各级宣传、发改、经济、教育、财政、劳动、卫生、审计、工商、税务、广电、金融、民族宗教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形成全市发展慈善事业的工作合力。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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