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5:25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意见的通知


赣民宗发[2012]8号

各设区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认真抓好我省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扎实推动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意见》的出台是贯彻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积极作用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要从政治上着眼、政策上把握、思想上重视、措施上着力,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意见》精神学习到位、贯彻到位、落实到位。

  二、把握原则,促进和规范宗教界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内容具体,各地各部门在实际贯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积极支持、平等对待、依法管理、完善机制"的原则,牢牢掌握有关政策原则和法规条款,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稳中求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协调配合,依法认真履职,共同促进宗教界公益慈善活动有序开展。

  三、完善机制,提高宗教公益慈善活动的整体水平。一要根据《意见》精神,加强本地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调查研究与分析研判,摸清情况、寻找对策,建立健全有关台账;二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谋划、合理统筹,研究制定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具体措施;三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管理协调机制,使本地宗教公益慈善活动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四要发掘并用好宗教在社会服务和公益慈善事业上的资源及经验,对推广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具体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形式、好办法进行总结和推广;对在开展慈善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界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给予表彰,并予以适当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将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情况纳入我省“双和谐创建活动"评价考核体系,推动宗教界和信教群众为服务和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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