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5:26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江西省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鼓励、引导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办发〔2014〕10号)和《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和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鄱慈善奖”由省政府主办,省民政厅承办,每3年评选一次,旨在表彰在全省扶老助残、救孤恤幼、灾害救助、扶贫济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单位)和项目。

  第三条 “赣鄱慈善奖”具体奖项每届共表彰60个名额,具体包括:
  “最具爱心慈善楷模”10个,旨在表彰在扶老助残、救孤恤幼、扶贫济困、助学助医、志愿服务、抗灾救灾等公益慈善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人。该奖项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
  “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20个,旨在表彰慈善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受助群体反响良好、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和发展性、对推动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该奖项综合考虑项目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单位)”10个,旨在表彰支持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慈善服务,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企业或单位。该奖项主要依据企业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依法经营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最具爱心捐赠个人”10个,旨在表彰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及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主要依据个人年度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优秀慈善工作者”10个,旨在表彰长期从事慈善组织工作、慈善资源募集、慈善文化传播或慈善理论研究,事迹突出、成效显著、影响深远的个人或团队。
  每名候选对象可连续参选,但每届只能参加一类奖项的评选。

  第四条 每届“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省民政厅于评选当年1月底前,将评选表彰实施方案报省评比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评比达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省民政厅将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实施。
  省民政厅应于评选当年3月底前,将省政府审定的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
  评选表彰实施方案应包括评选时间、评选范围、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表彰形式、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五条 每届“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成立评选表彰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组织“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评委会由9名成员组成,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各选派1名负责同志担任评委,其余7名评委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产生。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会办公室成员、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赣鄱慈善奖”评选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六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专家库由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慈善组织、学术机构、高等院校、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总席位不少于30人。

  第七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选择与管理规范、资信良好、具有相关经验的社会组织、传媒企业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八条 “赣鄱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赣鄱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以及身份、资信证明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推荐或自荐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九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进行核实、遴选,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并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赣鄱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推荐。
  “赣鄱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直接受理省级党政部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赣国际友人及其所属组织等关于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

  第十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申报材料规范程度等因素,综合评议后按1∶2的比例提出当届“赣鄱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委会评议。

  第十一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二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评委会评议后的提名名单,按1∶1.5的比例在省政府网站、省民政厅网站和相关合作网站等网络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三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综合评委会意见,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赣鄱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同步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综治、计划生育、工商、税务、公安、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与该奖项有关的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公示和征求意见无异议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报请省政府审定表彰名单。

  第十五条 省政府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表彰采取精神奖励方式,在全省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六条 评选主要面向基层、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和企业,不评选副厅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或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个人奖项的20%以内。

  第十七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赣鄱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弄虚作假或有拉票、贿选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评选资格,两届“赣鄱慈善奖”评选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省民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追回证书、奖牌。
  参与“赣鄱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赣鄱慈善奖”评选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省民政厅或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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