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慈善组织捐赠款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5:43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慈善组织捐赠款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慈善组织捐赠款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沈阳市慈善组织捐赠款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

沈阳市慈善组织捐赠款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慈善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公开募集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 慈善组织机构经费应与捐赠款(物)分账核算,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慈善组织应根据其机构性质,按照有关会计制度单独核算机构经费,本办法仅适用捐赠款(物)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为公历  1月 1日 到 12月 31日 ),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慈善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

   第六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第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慈善组织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慈善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核算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明细科目的设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各慈善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费用类"。具体科目(详见附表1)设置和核算如下:

  (一)资产类

  1001现金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的库存现金。

  2.慈善组织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3.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支付慈善救助项目等原因所需的现金,按照支出凭证所记载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慈善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3.慈善组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正确地进行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项收支业务。

  4.将款项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管理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收到的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6.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持有的银行存款。

  1003其他货币资金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2.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的收款单位等设置明细账。

  3.慈善组织应加强对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实物资产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取得的文化用品、医疗康复用品、交通工具等实物资产。

  2.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定向捐赠资产和非定向捐赠资产等明细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1102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负债类

  2101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因捐赠物的运输、仓储、保管等,应付给提供服务单位的款项。

  2.本科目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102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按照有关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的各种税款。

  2.慈善组织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尚未交纳的税款。

  (三)净资产类

  3101非限定性净资产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即慈善组织净资产中除限定性净资产之外的其他净资产。

  2.慈善组织在期末将当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当期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历年滚存的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限定性净资产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的限定性净资产。如果资产或者资产的经济利益的使用和处置受到资源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

  2.本办法所称的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慈善公益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该项资产;本办法所称的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慈善组织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3.慈善组织在期末将当期限定性收入的实际发生额和有关费用转为限定性净资产。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慈善组织历年滚存的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4101非定向捐赠款收入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取得的非定向捐赠款收入。

  2.当取得非定向捐赠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年末无余额。

  4102非定向捐赠物收入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取得的非定向捐赠物收入。

  2.当取得非定向捐赠物时,借记“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年末无余额。

  4103定向捐赠款收入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取得的定向捐赠款收入。

  2.当取得定向捐赠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年末无余额。

  4104定向捐赠物收入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取得的定向捐赠物收入。

  2.当取得定向捐赠物时,借记“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年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年末无余额。

  4105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除捐赠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利息收入等。一般情况下,慈善组织的其他收入为非限定性收入。

  2.本科目按照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201管理费用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慈善组织每年聘请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捐赠款物收支的财务审计、捐赠物价值评估等费用。

  2.慈善组织发生的管理费用,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3.本科目按照管理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编制管理费用明细表,以满足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需要。

  4.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301募集费用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为募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慈善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计入当期费用的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慈善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直接费用。

  2.本科目按募集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慈善组织发生的募集费用,在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4.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慈善救助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2.本科目按慈善救助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慈善组织发生的慈善救助项目支出,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支出。

  4.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以下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详见附表2、3、4)。

   第十六条 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6.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慈善组织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慈善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慈善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沈阳市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附表1:

会计科目表

编码

名称

(一)资产类

1001

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1003

其他货币资金

1101

实物资产

1102

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

2101

应付账款

2102

应交税金

(三)净资产类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4101

非定向捐赠款收入

4102

非定向捐赠物收入

4103

定向捐赠款收入

4104

定向捐赠物收入

4105

其他收入

5201

管理费用

5301

募集费用

5401

慈善救助项目支出

  附表2: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  产

年初数

期末数

负债和净资产

年初数

期末数

流动资产:

 

 

负债:

 

 

 现金

 

 

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其它货币资金

 

 

 

 

 

 

 

 

 

 

 

流动资产合计

 

 

 负债合计

 

 

 

 

 

 

 

 

实物资产:

 

 

净资产:

 

 

 实物资产

 

 

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

 

 

净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附表3:

业务活动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 元

项 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非限定性

限定性

合计

非限定性

限定性

合计

一、收 入

 

 

 

 

 

 

其中:捐赠收入

 

 

 

 

 

 

提供服务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收入合计

 

 

 

 

 

 

二、费 用

 

 

 

 

 

 

(一)管理费用

 

 

 

 

 

 

(二)募集费用

 

 

 

 

 

 

(三)慈善救助项目支出

 

 

 

 

 

 

费用合计

 

 

 

 

 

 

三、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四、净资产变动额(若为净资产减少额,以“-"号填列)

 

 

 

 

 

 

  附表4:

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项 目

金 额

一、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接受捐赠收到的现金

 

  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其他与业务活动有关的现金

 

  现金流入小计

 

  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支付的现金

 

  募集所需资金而支出的现金

 

  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支付的现金

 

  现金流出小计

 

   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

 

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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