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公益性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财税〔2010〕1125号)的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象
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即是慈善总会),均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程序
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慈善社会团体,经本级民政部门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后经市级民政部门汇总后向省民政厅提出申请。省民政厅负责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会同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三、申请材料
公益性社会组织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3.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组织章程;
6.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明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三年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结论(3A级以上等级评估具备申请资格)。
四、申请时间
请各区、县(市)民政局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组织材料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表格下载请登陆www.synpo.gov.cn)。
以后年度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有关材料。
附件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略)
2: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查表(略)
3:社会组织年度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略)
4: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略)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联系人:锡杨 刘革
联系电话:23467387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