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6〕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为发展方针,以扶贫济困、改革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为基本原则,以完善法规制度、政策措施、体制机制、监督管理为工作重点,建立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体系。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监督管理扎实有效,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加快丹东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的重要力量。
(一)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各县(市)区政府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了政府公共财政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制度,购买规模和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及法规,政府扶持和激励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更加配套规范,全社会形成共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普遍建立以扶贫济困、为儿童、妇女、老年人、病残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在有条件的社区成立慈善捐助工作站。全市形成慈善组织网络布局合理、类型齐全、自律规范、层次多元、辐射广泛的公益慈善组织体系,形式多样的慈善救助、志愿服务覆盖城乡社区。慈善组织自律机制健全完善,治理结构规范有序,财务管理公开透明,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监督渠道便捷畅通,社会公信力不断提高。
(三)救助能力明显提高。慈善组织善款募集总额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0.1%以上,贫困群体需求与慈善救助得到有效对接,救助更加及时广泛,效果更加突出,慈善事业社会效益进一步彰显。
(四)志愿服务队伍发展壮大。全市各类社会人才参与慈善事业的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志愿服务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志愿服务制度更加完善,志愿服务机制运转更加灵活高效。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到15%以上,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志愿服务者年人均服务时间达到24个小时以上。
(五)慈善文化全面普及。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全体公民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鼓励全社会参与慈善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组织在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慈善活动时,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事业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行动,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作出贡献。鼓励大型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丹委办发〔2012〕33号)精神,持续组织开展好每年12月的“全市慈善月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面,发展慈善超市,运用网络捐赠优势,方便群众开展捐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慈善组织设立专项基金、冠名基金、慈善信托等,实施助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助困等定向救助项目。慈善组织要培育、建设慈善品牌,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立足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助童等方面,针对需要急难救助的困难人群,有计划、可持续地开展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培育和规范各类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力量实施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对依法登记,重点为困难群体服务、体现扶弱济困、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慈善组织,给予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等费用的减免和支持。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慈善信托。支持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主要职责的社会责任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
(四)提高慈善组织的自我发展能力。推进政社分开,支持慈善组织独立开展公益活动,在人、财、物等方面自主运作。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议事规则和运行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和业务活动经费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国家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五)建立慈善资源与社会救助信息对接机制。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社会救助管理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市慈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立完善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持续、多样、有效的慈善救助提供支持,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分类救助,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向监察、审计部门开放。
(六)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公共财政要发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定期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信息,将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担,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提高购买规模与服务水平。彩票公益金要按使用宗旨和范围,根据困难群众的需求,安排适当数额资金购买慈善组织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提供社会服务的慈善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七)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在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积极为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八)为开展慈善活动创造条件。政府、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委会和社区委员会要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及适当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支持慈善事业。完善各类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鼓励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费用实行优惠。
(九)建立慈善表彰和激励制度。进一步搞好“丹东市慈善旗林”广场建设,将每年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旗帜升挂在文化广场。建立“丹东慈善奖”,表彰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为义工志愿者发放《义工志愿者证》、《义工志愿者证明书》。详细记录公民参与慈善服务活动情况。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嘉许和回馈制度,使好人好事得到弘扬。
(十)建立慈善人才培养和管理政策。依托辽东学院、科研院所和慈善管理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市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实施慈善组织人才计划,资助培养一批优秀慈善从业人员。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慈善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慈善组织建立慈善从业人员年金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规范慈善募捐行为。慈善组织要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或者个人及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擅自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需要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广告公司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等材料。
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开展慈善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
尊重捐赠人意愿,捐赠活动要坚持自觉自愿原则,禁止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有关信息。捐赠人要完整、如实地履行捐赠承诺。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捐赠承诺兑现的,捐赠人应当与募捐组织、捐赠受益人等协商解决。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捐赠协议约定义务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对涉及受益人隐私的信息,未经受益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引导捐赠受益人按照合理、节约的原则,依照有关要求使用受赠款物。受益人未按照要求使用募集财产的,募捐组织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募捐组织可以终止资助,并要求其退还募集财产。资助目的已经实现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的,募捐组织应当终止资助。
(二)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按照“谁接收、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等。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和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作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慈善组织公开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慈善组织要履行信息公开责任,通过官方网站或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要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构建全方位慈善监管体系。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监察审计、重大项目报告、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慈善行业组织或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发挥市慈善信息网络管理服务平台作用,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
(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公开曝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五)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市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慈善工作组织协调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县(市)区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
(六)加大慈善工作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贡献,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鼓励平面媒体每月免费提供一个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安排不少于30秒钟时间播放慈善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研究,扶持和鼓励弘扬慈善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和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落实政策。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丹东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8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 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时间 进度 |
1 |
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2 |
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 |
持续实施 |
3 |
广泛开展公益创投活动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4 |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普遍成立专业慈善组织,有条件的社区成立慈善捐助工作站 |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2016年底 |
5 |
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 |
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
国家出台有关政策 后持续进行 |
6 |
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
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丹东银监分局 |
持续实施 |
7 |
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立足所在地区和所从事的行业,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助童等方面,针对需要急难救助的贫困人群有计划、可持续地开展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志愿服务活动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
持续实施 |
8 |
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 |
省出台有关政策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 措施 |
9 |
健全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 |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持续实施 |
10 |
落实慈善捐赠税收政策 |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
持续实施 |
11 |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题资格证明材料 |
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大连通信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局、丹东广播电视台、丹东日报社等 |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
12 |
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 |
市民政局 |
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
13 |
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 用优惠 |
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市文化广电局、丹东广播电视台、丹东日报社等 |
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
14 |
建立健全慈善活动和慈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
15 |
完善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 |
2016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16 |
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志愿者嘉许和回馈制度 |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老龄办、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
持续实施 |
17 |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 |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国家出台有关政策后3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
18 |
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 |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丹东广播电视台、丹东日报社等 |
持续实施 |
19 |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配套落实措施 |
各县(市)区政府 |
2016年8月底前 出台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