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15:5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7〕15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驻包部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营造热心公益慈善、传递温暖关爱的良好氛围,更好地帮助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和谐,为开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做出应有贡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以“送温暖、献爱心”为主题的“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7年7月至12月底。

  二、捐赠原则及方式
  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此次活动为现金捐赠。

  三、捐赠范围及标准
  积极倡导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驻包单位、驻包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倡导广大干部、职工自愿捐赠一天的工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一天的利润。鼓励单位、个人在市慈善总会成立单位、个人冠名基金。本年度活动各单位捐赠善款的50%,可在市慈善总会成立单位冠名基金。单位冠名基金可用于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帮扶、大病救助,也可用于本单位指定的救助项目、救助对象。本年度单位冠名基金节余可于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接收方式及用途
  市属各单位、驻包各单位、驻包各部队捐款由市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各地区所属各单位捐款由当地民政部门(慈善总会)负责接收,并统一上缴市慈善总会。此次募集的善款全部用于我市“助学、助困、助医、助残、助孤、助老”和“救灾”等慈善救助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补充,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慈善一日捐”活动作为常态化慈善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责成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做好善款的接收登记、公示汇总以及与市慈善总会的沟通对接等具体事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按时完成募集款的上缴工作。
  (二)深化宣传发动。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慈善意识,积极主动参与,自愿奉献爱心。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慈善一日捐”活动先进单位和个人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慈善、重视慈善、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募捐管理。市慈善总会要对全市的捐赠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做到手续完备、操作规范、账目清楚、统筹管理、安全可靠。捐赠结束后,要及时公布捐赠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检查,做到合法、公开、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捐款用到实处,提高捐赠活动的社会公信力。
  捐款帐户名:包头市慈善总会
  开户行:中国银行包头市青山支行
  账 号:155607288628
  地 址:包头市青山区繁荣道12号
  电 话:0472-3130526、3130529、3130523
  联系人:任晓虎、张静、韩亚凯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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