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代理合同

发布于: 2022-12-06 10:46

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委托方):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合同经办人:                              合同经办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甲方就    项目营销代理服务公司选聘项目(以下称本项目)委托乙方提供营销代理服务,为此双方达成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销售代理之物业

  1. 受托物业名称: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 受托物业位置:
  3. 受托物业类型:
  4. 受托物业面积:本项目可售物业部分约万平方米,该面积为暂测面积,具体销售面积以预售证面积为准。
  5. 具体详细之《委托销售代理房号明细表》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颁证前一个月内提供给乙方,以保证销售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二条 本合同服务代理期限

  1. 起始日期: 年_ 月_____日(自合同签署之日起)
  2. 终止日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销售目标完成100%后(即住宅、商业、车位产品均完成100%)乙方人员撤出销售现场之日。
  3.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销售代理的月度阶段目标,甲方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本合同自甲方发出终止代理的通知送达乙方之日终止。

第三条 甲方权责

  1. 合同签订且甲方完成必要的规划或报建手续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项目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所需要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图纸、资料等,以及本项目运作的整体计划、方案及甲方要求等;甲方提供本项目公开销售所需的各项文件资料。甲方保证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上述资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甲方享有如下合同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要求乙方对其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做出处罚并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销售及策划人员进行更换。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竞争状况或公司销售策略,调整销售价格,并制定“一房一价”表,乙方在甲方制定的“一房一价”表的基础上进行销售。乙方提出的整体营销策略、房号销控方案建议、各类促销方案等须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3)甲方有权于每月底确定下月的销售均价(底价), 销售目标任务以甲方每月制定的销售目标为准。

(4)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工作人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如遇突发事件,乙方应在第一时间内(30分钟)告知甲方。

(5)甲方对与购房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的起草、变更、终止享有决定权。

(6)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追究乙方违约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责任。

  1. 甲方负责在项目营销各阶段承担有关售楼处的电话、水、电、网络开通及使用费用。甲方提供售楼处、样板房等供乙方在售楼时无偿使用。该些财产所有权归属于甲方,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自费承担保管、维护、使用的义务。
  2. 甲方须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若因双方在违约事项上调查沟通导致的支付延期,不构成佣金逾期支付之事实。
  3. 甲方全权负责向客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相关税费以及违约金,乙方负责相关款项的催缴工作。
  4. 甲方“团购单位”的销售额不记入乙方销售完成任务,但乙方有义务辅助完成销售工作,计提100元/套服务费,车位按照300元/个的服务费用计提(团购除外)。
  5. 在本合同期履行期限内,本项目所有委托代理公司负责的营销宣传资料,包括售楼资料、媒体广告、有关本项目网页(甲方公司网页除外)、展销会宣传品、各种载体广告牌等,可注明:“策划及销售代理:()”字样。
  6. 因买卖合同纠纷(乙方销售过程中的不当承诺除外)、房屋质量、房屋产权抵押、房屋交付等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乙方给予配合。
  7.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完成的、以任何载体所体现的工作报告、图表的知识成果均归属于甲方,甲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对此知识成果享有永久使用权。
  8.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如新增向本项目3公里范围内的非国控置业住宅代理项目、或为与本项目形成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非国控置业项目提供销售代理、策划服务,应征得甲方同意。
  9. 本合同代理期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对代理期间所产生未付佣金的正常结算和支付。

第四条 乙方权责

1.营销策划推广、市场调研服务

1.1每月定期从策划和销售角度为甲方提供书面专业意见和建议;进行市场调研、客户访谈、销售推广研究,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项目市场、客户、竞争分析调研报告或媒体监控、推广效果分析报告。

1.2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可受甲方委托负责制定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营销方案;营销方案经甲方认可后负责落实、执行;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根据反馈实际情况及时对营销推广策略进行调整和提报。以上计划的提报周期为:半年、季度、月度、每周。

1.3乙方需派驻专职策划及设计人员,在项目销售过程中,负责推广计划和营销活动的落实和执行。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1.4负责日常定期的市场调研、竞争产品跟踪研究和客户访谈,根据市场反应、销售状况及成交客户分析,每月提交项目分析及总结报告、阶段销售推广建议。

2.广告策划设计服务

2.1乙方可根据推广计划,提出月度、季度、年度推广费用预算,由甲方负责审定并监督执行。推广费用预算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应协助甲方与广告公司、制作公司、装修公司、渠道公司及媒体等进行相应的谈判或签约工作。

2.2 按甲方要求和行业惯例提供阶段性的推广和销售计划、促销活动计划、推广活动计划等落实作;对广告和推广的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

2.3按甲方要求和行业惯例对推广中的广告设计、活动创意、营销代理等策划事务提报建议并协助甲方进行过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3.销售代理服务

3.1在正式驻场前,乙方应组建好本项目的营销团队,统筹本项目营销工作。乙方应根据销售各阶段的实际调配资源,保证每日有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在售楼现场从事销售工作。

3.2在正式进场销售之前,乙方应完成对本项目销售团队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起项目销售管理制度。

3.3销售现场管理: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项目销售现场的管理,维持销售现场销售秩序。

3.4客户接洽:代表甲方接洽客户、市调人员以及交流参观人员。

3.5客户信息管理:负责收集来电来访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财产及征信调查),并将所收集信息建立来电来访客户档案,提交甲方存档。

3.6前期客户积累:项目正式开盘前,代表甲方进行项目推广及客户积累,在不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下,完成客户登记的相关工作。

3.7签订认购书: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并督促客户交付认购定金;该认购行为应严格按照甲方商品房买卖管理制度。客户交付认购定金后,需交由甲方负责收取。

3.8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负责催促购房客户按照《商品房买卖认购协议书》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及相关文件,并负责配合甲方将客户签约信息录入销售台账(明源)。承诺完成甲乙双方确认的签约销售和回款指标,催促购房客户交纳楼款,负责收集客户的按揭资料,协助客户在签约时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相关客户按揭资料收集齐备后,交由甲方负责办理按揭部门或负责人员。

3.9在自有销售渠道范围内组织好楼盘的销售工作,按合同约定配合甲方向客户履行交房(交铺)的义务。

3.10严格执行保密义务,保证所有客户来访资料、在售房源销控表、价格统计表、销售均价统计表以及其它销售信息不被泄漏。

4.乙方承诺和保证

4.1具备房地产交易代理资格,并向甲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并须使该合法性持续至本合同执行终止之日

4.2须按照与甲方所确认的售楼方案进行销售,不得擅自改变计划,任意放盘,不得对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任何修改,采取的所有销售手段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4.3不得以低于甲方认可的价格销售本项目,不得擅自给客户超出甲方授权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折扣,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4.4需委派经验丰富、并具有相应资历的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销售执行工作。若因工作需要更换主管级别以上人员(包括主管级别人员),乙方须提前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员工辞职情形除外)。若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项目的销售工作或产生重大工作失误,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在甲方下发更换管理人员通知书  天之内,乙方须完成候补人员招聘(按2:1的比例),经过甲方审核后再行上岗。

4.5对甲方所售楼盘如实进行宣传和推广,不得进行误导或欺骗性宣传。如因乙方对客户的误导、欺骗或其他不当代理行为引起法律诉讼或索赔要求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处理有关的纠纷或诉讼。

4.6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及双方确认的推广销售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项目资料提供给本项目合作单位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4.7对其代理营销过程中所产生对第三方商业性权益侵害与甲方无关,由其独自承担解决。

4.8直接利用非甲方或甲方人员提供的三级市场(中介门店)或其他渠道资源进行的销售,视同乙方自行完成的销售,甲方只对乙方进行代理佣金的结算。

4.9在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的完成阶段业绩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引入第三方进行销售,该部分销售业绩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代理佣金的结算。

4.10如乙方信息登记出错、没有全部及时对客户进行通知、接待出现纠纷等影响交付,按照实际赔付受影响业主赔付金额的10%核减,直至扣完为止。

4.11乙方驻场人员因故不能按时上班或离开项目所在地需提前24小时告知甲方。

4.12当乙方在违反合同或因其他原因达到甲方约定的解约条件后,在收到甲方的撤场通知后,乙方须于15天内撤出案场和办好所有交接手续,否则承担因不及时撤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13乙方可以指定专门代表乙方行事的工作协调人,负责对甲方提出的需由乙方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工作协调人的权利仅限于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调,不包括项目的财务、折扣和有关费用开支的相关权利)。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发生与该物业销售有关的事宜的变动,应由该工作协调人及时向甲方进行传达和通报。该工作协调人的确定与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承诺愿意承担售楼案场保安、保洁及水吧工资的差额部分,甲方从每次的结佣中自行扣除;

第五条 服务报酬

1.销售代理服务费(简称代理费)

1.1甲方根据乙方代理期内实现的年度销售目标情况,以乙方售出单位累计总金额为基数, 以代理费率为系数计算代理费并以回款额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报酬。

1.2 结算代理费的回款额认定为:一次性付款的为客户全额付款并签署正式购房方合同;分期付款方式的为客户支付完全部购房款项并签署正式购房方合同;按揭付款方式的应具备客户已交清首付款及按揭材料且符合相关规定及签署正式购房方合同,并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银行放款后计算代理费。

2.结算方式及业绩考核方法:

2.1以甲方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制定的月度任务目标为依据

当月销售额与代理佣金费率对应关系如下:

当月销售额

  销售代理佣金费

 

 

 

 

 

 

 

 

 

     万元/月

2.3代理费及具体结算方式如下:

1) 每月应结代理费 =                          

2)每月应结代理费在次月支付给乙方,当月实际支付的金额    ,本期应结代理费用10%的余存部分将在本期房源交房后的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本合同代理期终止后,甲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并及时支付乙方佣金。

4)抵工程款、抵广告款等抵款销售额和甲方团购单位的销售额不记入乙方销售完成任务,但乙方有义务辅助完成销售工作。

5)如客户退房的,且该物业已结算服务代理佣金的,甲方有权在乙方当期计佣总金额中扣除该物业服务代理费。

6)对于由于客户违约,甲方可依法或根据合同约定没收定金或收取客户的违约金。

2.4结算时间及程序:

2.4.1乙方每月  号将上月月结算单提供给甲方审核结算,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单交回给乙方。

2.4.2乙方在收回结算单  个工作日内对结算佣金复核确认后提交代理费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代理费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将代理费划转至乙方账号。

第六条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乙方缴纳服务保证金并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代理期满且没有延期或者代理期未满代理工作已经结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

2.如乙方销售代表在客户按揭资料的收集、购房客户购房款的催缴工作上未能达到甲乙双方确认的指标,甲方有权对乙方销售代表未达标事项按双方协商确认的管理制度进行违约处罚。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或终止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规定要提交的附件应及时提交确认,该附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通知经双方确认后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通过书面补充协议方式;补充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由签章的最后一方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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