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承包范围:工程承包内容及合同方式: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日期以项目指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金额(小写):
五、合同的文件
- 本合同协议书;
- 中标通知书;
- 投标书及其附件;
- 本合同条款;
- 招标文件;
- 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
- 技术规范;
- 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出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署和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承包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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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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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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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条件,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的合同条款。
1.2发包人: 指本工程项目对承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指本工程项目,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发包人:指本工程项目,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分包负责人指发包人在本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承包人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承包人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发包人在协议书约定,发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或由发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发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按分包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执行。
合同履行中,承包人发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工程建设规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广州市现行标准、规范。本工程所需标准、规范除发包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明示提供外,其余的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的内容,即是发包方提供给本工程施工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并须经发包人及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发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供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用的图纸,在招标件文件第十章《图纸》中提供1套。施工用图纸,发包人将依据施工需要和设计进度分期分批提供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图纸),没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能复制、出借、转让等。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施工时需要使用国外图纸的,应经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发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人应当在当地注册并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条件。施工图应满足招标文件和施工的要求,同时要满足国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批件。发包人设计施工图的设计费用、政府部门审查费、报建费及与之有关的费用包含在本合同总价内、设计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本合同的约定工期内。发包人设计的施工图除了用于本工程施工、报建外,还应在施工前7天内送2套给发包人、送2套给承包人。
4.2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发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发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分包负责人。发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给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控制(质量、工期、造价)施工过程、签发中间验收报告、审核竣工工程量和进度款、签发建筑材料设备进场检验报告、向发包方提交工程变更建议、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施工报告向发包人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安装设备调试、参与竣工验收、监督承包商质量缺陷期、保修期的工作。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应按发包人规定的书面格式及审批流程进行,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令、停工令。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直接与承包人项目经理联系,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工程师可以将指令直接发给分包负责人。发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处理的事项,应通过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通知工程师,经项目经理授权可以直接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职权: 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批准施工索赔事项、签发工程款(进度款、结算)支付令。
必要时发包方有权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如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对工程进度的调整、对不称职人员提出更换要求等。
工程师在行使上述工作权力时,应以发包方发给承包方的指令格式和审批程序为准,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确认。
6. 项目经理
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姓名: 职务
其职权是:向发包人转达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签发承包人的指令;接收发包人的通知。
项目经理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负责人,分包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发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指令应予执行。项目经理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发包人应于项目经理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发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发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发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发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项目经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分包负责人
7.1 分包负责人: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姓名: 职务:
7.2 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负责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分包负责人按承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联系时,分包负责人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发包人如需要更换分包负责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负责人。
8. 承包人工作
8.1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 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总承包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包工程施工条件及施工要求。
(2) 批准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所需水、电接驳点,施工运输道路及施工现场通道。
(3) 向发包人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梯使用的时间及要求。脚手架是指承包人按总承包工程要求搭设的脚手架,不包含应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脚手架。
(4) 向发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 组织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施工定位、放线。
(6) 确定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收集时间,堆放地点。
(7) 指定发包人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临时存放地点。
8.2 承包人委托发包人办理的事项: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发包人工作
9.1 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招标文件”、“合同”的要求或发包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深化设计,并负责设计的审批、报建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 月进度计划(每月1日至月底):当月26日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下月的月进度计划。
b.月报:月报(每月1日至月底)应在当月的5日前向项目经理提交上月的施工报告,主要包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比较分析、完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质量情况、人员、机械使用情况等。
- 周报:周报应在每周星期一下午四点前向项目经理递交上一星期的施工报告。周报应包括工程进度、施工人员动态、机械设备使用动态、存在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配合的问题等。
d.日志:施工日志应每天记录,完整地反映施工过程,随时接受项目经理、工程师的检查。施工日志应包括天气、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材料设备等情况。
(3) 发包人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工具、设备等,进入施工场地后,按承包人的要求,自行组织保管,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在承包人规定期的时间内,将施工产生的垃圾、废料清除干净并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堆放,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发包人承担,影响工期的不能顺延。
(6)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或发包人之前,发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发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工程保护发生的费用同发包人承担。
(7) 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因发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8)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的范围没有任何垃圾、废料、油污、积水、灰尘等,门窗、镜面、墙面、天棚应光洁明亮,无印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损坏,如因发包人原因对其他专业已完工程造成损害,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 发包人承包的工程在放线前7天,将放线的内容及相应的技术要求或技术标准通知项目经理。发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铁件、螺栓、管线等,发包人可以委托承包人完成,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1) 发包人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预埋件、开孔(槽)、恢复、填缝等,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完成的,其费用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2) 发包人使用承包人运输工具的,应与承包人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13) 发包人从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引的水电管线费用,使用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具体计是量结算方法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确定。
9.2 发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发包人向工程师及项目经理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时间: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工程师、项目经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施工工期、施工进度、质量标准应满足合同协议书的要求。
工程师确认时间:工程师收到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后7天内,会同项目经理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处理意见或批准。工程师的批准不能免除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发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编制进度计划,提交给工程师、项目经理。
10.3 发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项目经理确认后执行。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发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发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项目经理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项目经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发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项目经理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发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 暂停施工
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发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发包人应当按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发包人实施项目经理或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发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发包人可自行复工。因承包人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 不可抗力;
(6) 工程师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发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3 发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经理提出报告。项目经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14. 工程竣工
14.1 发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或承包人如需提前竣工,经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发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或承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各方均有责任,由各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发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项目经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项目经理一经发现,可要求发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发包人应按工程师、项目经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发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项目经理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项目经理指令失误或其他非发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中间验收部位,发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发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在此期限内,隐蔽工程末经工程师验收发包人继续施工的,发包人应返工至继续施工前的状态,由工程师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发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发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发包人损失。检验不合格,发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发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发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发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本工程由发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上负责完善设计,因此设计原因造成的试车达不到要求,由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其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发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由发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承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发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发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 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发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发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 发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发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 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承包人发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发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的风险,当合同条款没有发生变更时,工程量不作调整;工程单价的风险,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总价的风险,当工程量没有发生变更时,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条款发生变更后,引起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量变更率在±5%以内时,不作调整;工程量变更率超过±5%时,工程量进行调整,并相应地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
24. 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工程不实行预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形象进度如下:
期数 |
付款时间(形象进度) |
工程价款内容 |
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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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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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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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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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工程量的确认
25.1 当工程达到形象进度后14天内,发包人向项目经理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报告包括工程量计算书、工程价款计算书、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如承包人开具发票的税金等)及相关的完工资料。 项目经理接到发包人的报告后7天内审核完毕并报送工程师。发包人经项目经理同意可以将计量报告直接报送给工程师。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将计量结果通知项目经理或发包人。项目经理或发包人无异议的,工程师的计量结果作为付款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项目经理或发包人报告后计量时,需要发包人协助的或者需要发包人进一步补充计算资料的,发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25.3 对发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发包人原因应返工的工程量或工程验收认为不合格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21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或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批准付款通知后,承包人按发包人批准的款额开具建筑安装工程款发票一张,会同发包人到发包人处办理付款手续。发包人将开具以承包人为收款人的二张支票,一张是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进度款),由承包人签收;另一张是以承包人为收款人的发包人应得工程款(进度款),由承包人签收的同时背书给发包人。
承包人开具工程款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金,由发包人承担。
26.2 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或发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或发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或发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或发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22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发包人可停止施工。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所有材料设备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供应。对发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要求,有权指定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发包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进行采购供应。因发包人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引起的材料设备变更,其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的相应条款规定计算。
28. 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发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
28.2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发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发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发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发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发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发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 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发包人应按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发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发包人不得对已经批准实施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发包人在施工中需要对正在施工的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等,应经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经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批准后进行的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质量由发包人承担。
30.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发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发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发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发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提供竣工图:工程竣工后验收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3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32.2 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当地消防不管部门、质检部门等进行验收。发包人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按参加验收人员的要求进行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2.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发包人应将经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原件提交给发包人。
33. 竣工结算
33.1 发包人取得消防管理部门验收批准证书后28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或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承包人(或发包人)收到发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3.3 承包人(或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发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33.4 承包人(或发包人)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发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承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承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承包人(或发包人)违约
本合同第26.4款约定承包人(或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逾期支付进度款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逾期支付的进度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
本合同第33.3款约定承包人(或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款逾期支付时,逾期支付的工程款超过28日历天,从第29天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发包人支付利息。
35.2 发包人违约
本合同第14.2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能按约定的日期或工程师、项目经理同意顺延后的工期竣工的,竣工时间逾期每1日,发包人须向承包人(或发包人)支付本工程项目结算总价款的0.5%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5%;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工程师、项目经理将要求发包人进行整改;发包人按工程师、项目经理的要求整改后10天内,仍然不能按进度计划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或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与发包人终止合同后,发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2小时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工单位使用。发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可以依据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的撤离和工程的移交。
本合同第15.1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优良标准,但达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将扣除发包人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1%作为质量补偿金。当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发包人应无条件地返工,直到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为止,为此所需的工期不能顺延、费用全部由发包人承担,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在28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后,发包人须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废弃工程拆除及重建的费用,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与发包人终止合同后,发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终止合同的通知后2小时内将人员撤离施工现场,所有材料设备不能撤离施工现场,留给后续的施工单位使用。发包人对终止合同有不同的看法出现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影响人员的撤离和工程的移交。
双方约定的其他发包人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没有在发包人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移交已完工程时,发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拖延移交工程每1天,按该工程合同价的1%计算违约金。发包人认为有争议时,应通过本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条款进行解决,但不能影响工程的移交。
35.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 索赔
3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 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发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项目经理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项目经理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6)发包人有关索赔的报告、证据、计算书等资料全部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后交给工程师处理。上述项目经理的时间包括工程师的处理时间。
36.3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承包人(或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或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 承包人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本工程是本项目的指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不能将本合同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如发包人将本合同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给他人,承包人(或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承包人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发包人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承包人(或发包人)应协助发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发包人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发包人应每隔7天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发包人向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或发包人)发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发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发包人应项目经理(或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发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或发包人)发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 担保
41.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价 或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不能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的,发包人将在首期工程进度款中扣留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首期进度款扣留不足额时,将在下期续扣,直到扣留额等于合同价10%时止扣。
41.2 发包人违约后,发包人有权扣留发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向发包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要求赔偿。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承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发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发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发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项目经理(或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或发包人)发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发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经理(或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项目经理(或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承包人发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再分包给他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 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 发包人应合同解除后2天内,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承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已购材料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44.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 除本合同第34条外,承包人(或发包人)发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发包人向承包人(或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发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 合同份数
46.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发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 本合同副本六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二份,发包人一份。
47. 补充条款
47.1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指整个工程竣工后按约定质量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竣工日期为竣工验收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日期。
47.2保修金:本合同工程结算价款的5%。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留取的应付发包人的工程款。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余款(扣除工程保修期间因工程质量保修发生的费用)付清给发包人;当余款出现负值时,发包人应给予补充保修金至零值,也就是发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超支的保修费用。
47.3竣工结算:是竣工验收移交后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后的工程款应扣除预付工程款、进度款、保修金,余款按规定时间付给承包人。
47.4工程保质期:整体工程保修1年(此期限为退还保修金余额的期限),具体保修内容及期限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47.5 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本合同中对双方的责任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应严格执行。在本合同实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各项指令,发包人应当执行,发包人拒绝执行承包人的指令,承包人可自行完成,担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发包人应得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