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0 14:24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通知
(哈办发[2004]4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产和生活问题,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11月30日止,在全市开展以“奉献一份真情,温暖贫困家庭”为主题的“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捐助原则
  坚持自愿捐赠和专项救助相结合,设立相应的救助项目,广泛动员和鼓励单位及个人踊跃捐赠,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救助困难群众。此次捐助活动采取慈善组织倡导、政府部门支持、社会共同行动的方式进行。

  二、参加捐助的范围及联系方式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各类所有制企业)、社会团体、学校、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大专院校和金融、保险单位。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及离退休人员,无业、失业人员及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人员和企业特困职工可不参加捐助活动。
  (二)接收捐助款的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
  开户单位:哈尔滨市慈善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中央大街分理处
  账 号:6298001038937
  联系地址: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办公楼1100室)
  联系人:田剑英 李 锐
  联系电话:84664394 13359999759

  三、善款用途
  捐助活动募集的善款统一由市慈善会负责接收和支付,专项用于救助贫困家庭和困难职工。其中,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由市慈善会组织实施或与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联合组织实施,救助资金占善款总额的70%;困难职工专项帮扶由各系统通过“一帮一”帮扶活动组织实施,帮扶资金占善款总额的30%。各区、县(市)接收的捐赠款全额上缴市慈善会后,市慈善会将捐赠款的50%返还相关区、县(市)民政部门参照市确定的救助内容使用。
  市慈善会建立“慈善济困民德”捐助专户,并相应设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和系统帮扶基金。在贫困家庭救助资金中,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占25%,贫困家庭医疗救助金占25%,孤困儿童救助金占20%,特困残疾人救助金占10%, 孤困老人救助金占10%,贫困家庭法律援助金占5%,见义勇为和英烈家属困难补助金占5%;系统帮扶基金由市慈善会按市直各系统单独记账,主要用于市直各部门承担的帮扶贫困乡村、帮扶困难职工和解决系统内困难职工的生活问题。

  四、活动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11月10日前)。召开市“慈善济困民德"捐助动员会,广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
  (二)善款募集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5日)。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系统和金融、保险、铁路、电信、邮电等部门的善款由市慈善会直接接收。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和区、县(市)所属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的善款由所在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接收后转交市慈善会。
  (三)活动总结阶段(11月26日至11月30日)。全面总结捐助活动,评选慈善明星、捐赠先进集体和捐赠工作组织奖,召开表彰奖励大会。市慈善会根据捐赠资金额度,邀请有关单位及其领导或个人出任市慈善会相关领导职务或吸纳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五、相关事项
  (一)票据使用。市慈善会为捐赠单位和个人出具省财政厅制发的捐赠收据,加盖哈尔滨市慈善会财务专用章和“慈善济困民德”捐助专用章。
  (二)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函[2004]36号、财税[2003]204号、财税[2001]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捐赠单位和个人凭捐赠收据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将捐助情况和捐款收据及时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市慈善会要将“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所得全部善款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善款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市审计局进行跟踪审计。

  六、有关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慈善济困民德”捐助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动员,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正确引导,带头捐赠,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要严格规范善款接收、管理、发放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切实将善款用于贫困家庭和困难职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捐助活动情况,营造氛围,树立典型,加强引导,大力弘扬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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