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慈善募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09:36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慈善募捐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慈善募捐有关工作的通知
(湘民函〔2016〕17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湖南省募捐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募捐活动、鼓励捐赠,推进慈善募捐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16年慈善募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并完善募捐信息公开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尽快在门户网站上建立募捐信息公开专栏,用于本地区慈善信息发布、募捐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募捐信息公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督促本辖区内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详见附件)等具备公募资格的单位按规定做好以下信息公开工作:
  1、组织章程、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3、年度工作总结、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4、民政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情况;
  5、其他要求公开的信息。
  (二)除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需开展募捐活动的须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许可。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应公示以下信息:
  1、机构登记证书;
  2、募捐活动许可证、募捐活动计划;
  3、近三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有关信息。

  三、切实履行好慈善募捐管理职责。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一是要健全工作措施办法,制定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加强自律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提高社会公信力;具备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开展募捐之前,应当制定募捐方案,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并公示;要按照公布的募捐方案进行募捐,并做好募捐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等;三是抓好募捐活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募捐行为,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在慈善募捐监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湖南省民政厅
2016年3月3日

 

 

分享
  •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