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1-11 09:59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市政办明电[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2010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2010年通化市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0年我市“慈善救助双日捐"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专项捐赠暨2010年慈善救助双日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弘扬“慈心济世、善举助人、温情互暖、和谐共进"的慈善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筹集善款,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构建和谐通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捐赠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捐赠原则。依法捐赠,鼓励奉献,努力做到应捐尽捐。

  (二)捐赠范围。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通部队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标准。一是符合捐赠条件的个人,提倡捐赠两天的经济收入。按每人实发的月工资总额÷22天×2天,即为捐赠参考标准;二是各类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捐赠2天的经营利润;三是个体工商户及各类服务业(包括洗浴、饭店、美容美发、时装店、超市等),捐赠2天的营业利润。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条件

  所有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按照《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吉财税〔2009〕98号)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四、捐赠款的接收方式

  捐赠款的接收,原则上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进行,由各级慈善组织统一负责接收。

  (一)市直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捐赠,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接收后,统一上缴市慈善总会。

  (二)市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接收,统一上缴市慈善总会;区属企业由区慈善总会组织接收。

  (三)国省属企事业单位,包括跨地域的大型企业,如税务、工商、铁路、银行、通信等系统以及通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的捐赠,直接上缴市慈善总会。

  (四)驻通部队的捐赠,直接上缴市慈善总会。

  (五)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经济开发区捐赠资金20%上缴市慈善总会,80%部分直接用于农村泥草房改造及助困、助医、助学、助残等救助项目。

  五、捐赠款的管理使用

  社会捐赠是我市社会救助资金的重要补充,本次募集的善款,在保证完成“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社会困难群众,对灾民、孤儿、老人、残幼、优抚对象、特困户等在就学、就医、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给予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双日捐"行动募集的善款,是扶贫济困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慈善捐赠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5号)规定执行。

  六、捐赠活动的时间安排

  募捐活动从7月20日启动,8月中旬结束。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明确责任,严格捐赠标准,落实捐赠目标。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在组织捐赠过程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深入发掘并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和公民的社会责任感,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赠的积极性。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捐赠款接收管理要做到规范交接、手续严格,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捐赠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捐赠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部门、本单位公布捐赠情况,确保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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