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8-12 09:29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力配合市委、市政府实施“壮腰工程”的战略部署,现就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服务“壮腰工程”,始终秉承“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的慈善宗旨,不断完善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和协调机制,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慈善组织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在全市努力形成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慈善资源合理利用、慈善资金较为充裕、救助能力明显增强的慈善事业发展新局面。
  总的工作目标:经过3至5年的努力,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县、乡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建立起以全市大中型企业捐赠为支撑,以“慈善一日捐”为基础,以大病医疗救助、临时特困救助为服务品牌,以各类专项冠名基金为特色的慈善资金募集途径,到2015年,市、县两级慈善救助基金达6000万元,其中市本级达2000万元。使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事业紧密衔接、相互补充,在构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和谐荆州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慈善资金募集力度
  (一)切实加大慈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把慈善宣传与“文化荆州”等宣传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积极树立慈善典型、倡导慈善义举、培育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荆州慈善家”和“荆州慈善之星”的事迹。每年开展一次全市 “荆州慈善之星”和“荆州慈善家”表彰活动。凡捐赠5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和10万元以上的个人,聘任为市慈善总会荣誉会长,并授予“荆州慈善家”荣誉称号;捐赠数额低于上述标准但事迹突出的授予“荆州慈善之星”荣誉称号。凡连续2年获得“荆州慈善之星”的,授予“荆州慈善家”荣誉称号;连续2年获得“荆州慈善家”的,授予“功勋慈善家”荣誉称号。
  (二)持续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按照省政府“每年确定一个主题,限组织一次面向社会的自愿捐赠活动”要求,每年5至7月由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在全市范围内有组织地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动员引导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自愿捐一天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捐一天的办公经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捐一天的利润。各级要加强“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领导,社会各界要广泛支持,踊跃参与,逐步使之形成制度。
  (三)积极鼓励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凡有捐赠意愿并愿意实施定向捐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且捐资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均可设立慈善冠名基金。冠名基金包括: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助学基金、临时特困救助基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基金等。冠名基金种类由捐赠者自由选择,慈善总会单列科目,专款专用,捐赠人和受助者可实施面对面救助,其运作过程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反馈社会。
  认捐数额在500万以上的大型慈善冠名基金,其本金可留企业运作,其利润按当年贷款利率捐慈善总会,按冠名基金实施运作。
  (四)不断创新日常爱心募集形式。学习借鉴外地和周边城市的经验,探索在商业场所、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大型企业、社区、学校和机关事业单位设立慈善爱心捐助点,让日常捐赠成为我市慈善事业的源头活水,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慈善理念深入人心。在开辟市内慈善渠道的同时,各级慈善总会要积极与国内和海外慈善机构交流合作,多渠道筹集慈善资金。
  (五)全面落实慈善捐助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和支持慈善捐赠活动的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公益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用于公益性的捐款,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单位和个人凭市慈善总会或经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其他慈善组织出具的“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落实税前扣除政策。

  三、进一步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意识
  (一)不断规范社会慈善募捐行为。慈善募捐必须由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全市社会捐助工作统一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在辖区范围内进行募捐、义演、义卖等慈善活动的,需经属地民政部门批准,由市慈善总会或政府指定的慈善机构承办。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发动和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各类社会募捐活动。
  (二)切实加强慈善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公开、公正、透明的慈善资金管理制度,利用荆州慈善网及大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善款的筹集、管理、使用信息,形成慈善项目资金追踪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社团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慈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全力打造阳光慈善,提高慈善公信力。

  四、进一步营造慈善事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慈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尤其要身体力行,带头参加各种慈善活动,提高慈善事业的号召力。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加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人物和事迹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推动慈善公益教育的制度化和经常化。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管理部门,要探索创新慈善组织的体制机制,加大慈善组织的管理和对慈善事业的扶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好有关优惠政策。各级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和社会志愿者组织活动,共同推动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分享
  • 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