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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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参加首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的通知 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组织参加首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资委、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资委、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资委、工商联,各中央企业:  由民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广东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以下简称“慈展会”)定于2012年7月中旬在深圳市举办。为组织协调好参展工作,全力办好慈展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慈展会概况  (一)慈展会简介。慈展会是首次由国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的公益慈善成果交流盛会,也是我国社会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示会。慈展会将创新我国公益资源交流方式,为促进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企业开展合作、展示公益慈善形象搭建平台,也为社会大众了解公益慈善组织和爱心企业、参与公益慈善活动创设窗口,对我国的...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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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积极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等重要决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关于“加大社会支持力度”“加大对慈善工作的宣传力度”等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与传播优势,做好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闻媒体做好慈善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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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民办函〔2017〕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要求,规范慈善管理流程,民政部组织开发了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一期),并于2017年9月1日对外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地址  平台(一期)IP地址为:59.252.100.13,域名为http://cishan.chinanpo.gov.cn,并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www.mca.gov.cn)、中国社会组织网(www.chinanpo.gov.cn)的“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栏目进行登录。  手机用户除用网址登录外,可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点击“慈善中国”栏目登录。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平台网址链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网页或慈善信息网站,便于当地用户使用。   二、平台功能  平台(一期)立足《慈善法》规定...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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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 2011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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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做好“两会”期间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做好“两会”期间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工作的通知(民福善字〔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3月初,全国“两会”即将召开,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给“两会”召开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工作  各地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把做好“两会”期间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工作,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作为贯彻中央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一项大事来抓。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促进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确保“两会”期间福利机构安全运行、不出问题。   二、精心组织,全面排查,坚决防止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  各地要在“两会”召开前,对所属社会福...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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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征求《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相关意见建议的通知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征求《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相关意见建议的通知(民福慈字〔201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寄养工作,更好保障寄养儿童权益,我司组织起草了《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拟以我部部门规章的形式印发。现将草案印发各地征求意见建议,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要高度重视草案的修改工作。《儿童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的起草和颁布,关系到家庭寄养工作的规范和发展,关系到孤儿、弃婴以及社会其他儿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研究草案,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要将草案印发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全面征求儿童福利机构和一定比例寄养家庭的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区,要体现儿童参与的原则,听取适龄寄养儿童的意见建议。  二是要以此为契机,对本地寄养儿童的数量、寄养工作情况、寄养管理中...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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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公开选聘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评审专家的公告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关于公开选聘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评审专家的公告   为推动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评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科学化,根据《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6〕18号)规定,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慈司)拟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聘本级项目评审专家50名。其中财务类20名、专业类3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家条件  申请入库的专家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无违法、违规和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原则履行职责;  (三)掌握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熟悉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评审所需要的相关专业能力,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获得高级会计师等职称的财务管理人员;  3.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的主要技术负...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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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民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困境儿童,充分发挥慈善资源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的精神,现就民政部门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既需要国家提供有力的福利保障,也需要社会开展积极的慈善服务。近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孤儿国家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不断加快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但由于基本国情的限制,目前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标准、服务内容离人民群众的要...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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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发〔2017〕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民政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7年8月29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2017年8月21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是中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国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由民政部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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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2014年6月3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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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严肃“中华慈善奖”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严肃“中华慈善奖”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民发〔2015〕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受托承担事务性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省级民政部门承担初选和推荐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评审组织者和“中华慈善奖”评委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33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民办发〔2014〕7号)、《“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民发〔2014〕1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严肃“中华慈善奖”评审工作纪律通知如下: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要严格执行《“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当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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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7〕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5年以来在我国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共15...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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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民函〔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倡导和动员下,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踊跃捐款捐物,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广泛动员募捐、开展慈善活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为全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力量。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巩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更好发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一、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慈善捐赠后续工作  (一)加快分配使用,依法妥善安排结存捐赠款物。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前期...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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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指导督促慈善组织做好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等工作的通知(民办便函〔2020〕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督促指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捐赠物资计价和捐赠票据开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慈善组织接受物资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或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二、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物资...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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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海关总署关于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2015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确保《暂行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办理进口慈善捐赠物资减免税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物资,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向其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申请开具《慈善捐赠物资受赠人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格式见附件)的,民政部门对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应及时出具《证明》。出具《证明》后,有关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评估等级或宗旨不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   二、海关凭民...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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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7号)   关于实施《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02号公告公布了《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负责接受捐赠物资,并出具《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及《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样式详见附件)。   二、受赠人在申报进口捐赠物资前,应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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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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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          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0日 财税[2003]51号) 海关总署: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将《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进口物资范围规定“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中等专科学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调整为“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特此通知。  ...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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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
  • 202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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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3日     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规范对慈善事业捐赠物资的进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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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苏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届苏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市、区民政局,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现代公益“大慈善”发展的意见》精神,弘扬和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崇高义举,彰显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慈善精神,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激发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昂扬热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届“苏州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和支持我市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等慈善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以及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公益慈善项目,均可参与本次评选活动。已获得第八届“中华慈善奖”的企业、个人、单位、组织、项目不再表彰。   二、奖项设置  第二届“苏州慈善奖”共设置五类奖项,即:最具爱心捐赠企业、最具爱心捐...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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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苏州慈善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届“苏州慈善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苏政民福[2018]9号 市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各市、区民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表扬公益慈善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组织和项目,营造全民向善、人人为善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经请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三届“苏州慈善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参与和支持我市慈善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项目,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   二、奖项设置   第三届“苏州慈善奖"共设置6类奖项,共100个名额:   1.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单位)20个左右;   2.最具爱心捐赠个人15个左右;   3.最具影响力慈善楷模15个左右;   4.最具影响力慈善项...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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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苏州慈善奖”的决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苏州慈善奖”的决定(苏府〔2012〕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为弘扬慈善精神,传播慈善理念,增强全社会责任意识,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市政府决定对2009~2011年间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授予“苏州慈善奖”有关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向获奖者学习,学习他们乐于助人的思想境界,学习他们大爱无私的慈行善举,学习他们真情回报的社会责任,学习他们爱民为民的高尚情怀,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乐施好善、扶危济困,团结互助、服务民众的道德风尚,为建设“三区三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苏州慈善奖”名单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苏州慈善奖”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苏州慈善标兵单位(33个)  江...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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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苏州慈善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届“苏州慈善奖”评选结果的通报(苏府〔2018〕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下,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3届获评“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前十强,慈善捐赠募集总额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全市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等社会力量蓬勃发展,每年慈善捐赠、慈善项目惠及困难群众达250余万人次,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更好地营造“文明苏州、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表扬鼓励2015~2016年间,为全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爱心组织和先进个人,根据第三届“苏州慈善奖”评选要求,经基层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市政府决定授予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等25个企业及单位“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单位)”称号;授予朱恩馀等4人“最具爱心捐赠个人”称号...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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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苏州慈善奖”评选结果的通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苏州慈善奖”评选结果的通报(苏府〔2020〕9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我市公益慈善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连续四届综合指数位居全国城市第七,在第五届“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评选中,我市排名全国第五,紧跟北京、广州、深圳、上海一线城市之后,实现新的突破。慈善捐赠募集总额在全国地级市中名列前茅,全市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慈善力量蓬勃发展,每年慈善捐赠、慈善项目惠及困难群众近300万人次,有力助推我市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更好地营造“文明苏州、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表扬鼓励2017~2018年间,为全市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先进个人,根据第四届“苏州慈善奖”评选要求,经基层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及社会公示,市政府决定授予...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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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审计局关于苏州市慈善基金会2009至2011年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 苏州市审计局关于苏州市慈善基金会2009至2011年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情况的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苏州市审计局于2012年6月11日起,对苏州市慈善基金会2009年至2011年接受和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依据《苏州市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苏州市慈善基金会社会捐助资金收支情况   苏州市慈善基金会的宗旨是以人为本、关爱民生、扶贫济困、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重点资助城乡特困户就医、就学和基本生活为宗旨的公募基金会。苏州市慈善基金会于2008年12月12日经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捐赠。   经审计调查,苏州市慈善基金会2009年至2011年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如下:捐助收入13866.81万元,其中定向捐赠11849.62万元(含玉树抗震救灾5833.19万元)、“一日捐"1658.78万元、慈善超市28万元、其他捐赠330.41万元。捐...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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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关于在园林和绿化系统开展“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关于在园林和绿化系统开展“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苏园工[2012]13号 各基层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是党中央、国务院倡导开展的一项具有全国性的公益慈善活动,我市迄今已举办了十届。今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喜庆之年,也是我市获评“全国公益慈善七星级城市"开启之年,为大力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激发全社会的慈善热情。根据市委组织部等17个部门“关于开展苏州市第十一届《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苏政民〔2012〕259号)的精神,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送温暖、献爱心"的主题,坚持“以民为本、为民   解困"以及“帮贫济困、救灾救难、助残扶弱、弘扬人道主义"的宗旨,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弱势困难群体,特别是...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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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关于在园林和绿化系统开展“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关于在园林和绿化系统开展“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苏园工[2013]18号 各基层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是党中央、国务院倡导开展的一项具有全国性的公益慈善活动。为大力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激发全社会的慈善热情。根据市委组织部等23个部门“关于开展苏州市第十二届《同在蓝天下——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苏政民〔2013〕212号)的精神,经局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系统集中开展一次“送温暖、献爱心,慈善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送温暖、献爱心"的主题,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以及“帮贫济困、救灾救难、助残扶弱、弘扬人道主义"的宗旨,充分发挥机关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   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为弱势困难群体,特别是我市重度残疾人、重症病人、孤寡老人及家庭遭受不测的困难群众献爱心,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增强全社会的...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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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协助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公开募集活动的公告 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协助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公开募集活动的公告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扩大见义勇为资金规模,加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力度,是推动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抓手,是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锡委办发﹝2017﹞4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市见义勇为基金公开募捐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80号)文件要求,从即日起至2018年底,市慈善总会协助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见义勇为基金公开募捐活动。现将捐款接收方式公告如下。   直接捐款:   1、城区各服务中心募捐箱;   2、无锡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地址:清扬路218号4层;邮编214021;电话:82215238)。   微信捐款   关注“无锡市见义...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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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慈善法》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慈善法》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锡民救[2016]14号 市(县)民政局、慈善会(分会):   现将《贯彻落实《慈善法》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活动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慈善总会 2016年8月23日 贯彻落实《慈善法》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活动方案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将正式施行。9月5日,将迎来首个“中华慈善日"。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慈善法>实施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工作的通知》(苏民电〔2016〕44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慈善法》实施和首个“中华慈善日"专题宣传工作,结合无锡实际,特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宣传活动围绕“依法行善,以法兴善"的主题,发挥《慈善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动员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搭台、社会唱戏的方式,举办形式多样、具有特色、易于参与的宣传活动,...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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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在市区实施“亮睛行动”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在市区实施“亮睛行动”慈善医疗救助项目的通知 锡民救[2014]9号 各区民政局、慈善(分)会:   为了更好地为老年白内障患者提供慈善医疗服务,有效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经研究,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决定与市第八人民医院合作在市区实施“亮睛行动"慈善医疗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项目实施对象为:市区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的60周岁(含)以上患白内障眼疾的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白内障患者")。   二、实施期限   本项目期限暂定为三年,从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   三、承办机构   本项目由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负责做好组织、发动、宣传和相关实施工作,由市第八人民医院提供老年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医疗保障服务。   四、医疗服务   (一)市第八人民医院对老年白内障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材(含指定的进口人工晶体)均符合国家规定。   (二)对老年白内障患者手术前检查、...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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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实施慈善救助的通知 无锡市民政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无锡市慈善总会关于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实施慈善救助的通知 锡民救[2011]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慈善(分)会和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对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实施慈善救助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贫困家庭重大疾病儿童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参加本市居民医疗保险;   3、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或低保标准以上、1.5倍以下低收入户中的儿童。   事实上无人无养儿童是指父母一方死亡,...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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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全市“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继续开展全市“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锡民宗通〔2013〕34号) 各市(县)、区民宗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各宗教团体:  根据国宗局的统一部署和省宗教局年度工作安排,今年九月份在全市宗教界继续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的主题、时间、原则和目标  (一)活动主题:慈爱人间,五教同行――让残疾人生活得更加幸福。  (二)活动时间:9月份的第3周(9月16日至22日)。  (三)活动原则:广泛动员、自愿参与;场所组织、民间运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规范管理、形成机制。  (四)活动目标:一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区民宗局(不含崇区、南长、北塘)统筹本地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慈善周”期间所募善款的50%,定向捐助当地残联,用于为特困残疾人家庭赠送彩色电视机、洗衣机的专项资金。二是各宗教活动场所利用“宗教慈善周”期间所募集善款的50%,就近自选项目开展各类...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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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锡民宗通[2015]31号 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宗教团体:   为促进全市宗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宗教局统一部署,现将2015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宗教慈善周"活动原则上安排在9月第3周(9月14日至20日),各地各教可从实际出发,在9月份自行确定适合的时间。   二、活动主题   2015年“宗教慈善周"活动主要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各地各教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主题,以体现本教特色和增强针对性。   三、活动内容   (一)抓好学习宣传。采取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及讲经讲道方法,认真学习公益慈善方面政策法规、慈善基金会和慈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切实提高宗教慈善的认识和管理水平;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和设立专栏、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宗教慈善的目的意义、先进典型等,营造关心公益、乐于慈善氛围;通过举办研讨会...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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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宗教团体:   为助力无锡“七星级慈善城市"建设,进一步推进全市宗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现将2016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宗教慈善周"活动原则上安排在9月第3周(9月19日至25日),各地各教也可从实际出发,在9月份自行确定适合的时间。   二、活动主题   2016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继续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各地各教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深化主题,体现本教、本场所特色,延续品牌。   三、形式内容   (一)学习法规,营造氛围。9月1日,国家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各地要采取专题培训、集中学习及讲经讲道方法,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切实提高宗教慈善政策法规水平、管理能力;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和设立专栏、横幅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内容、无锡“七星级慈善...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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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锡民宗通[2018]24号 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宗教团体:   2012年以来,我市已连续六年部署开展了“宗教慈善周"活动。各市(县)区、各宗教团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引导宗教界开展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推动了中央六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的贯彻落实。为巩固深化已有成果,进一步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今年,我局继续在全市宗教界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9月17日至23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培训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宗局《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相关政策法规汇编》;国家宗教事务局、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国宗发〔2012〕6号);国务院办...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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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统计2016年宗教慈善数据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统计2016年宗教慈善数据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宗教团体:   根据市绩效和目标管理办公室要求,为编制《2016年无锡市宗教慈善工作报告》提供索材,请各市(县)区民宗局、市级宗教团体全面统计2016年宗教活动慈善数据,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统计内容包括用于慈善数额(含捐赠实物折合数)、慈善项目(助残、助学、敬老、扶贫、赈灾等)、受益地区或单位及人数、特色创新项目或重要慈善活动。特色创新项目或重要慈善活动须文字表述清楚。   二、各市(县)、区民宗局负责统计市(区)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慈善数据,市各宗教团体负责统计市级宗教团体、市民宗局直属场所宗教慈善数据。   三、各市(县)区民宗局、市级宗教团体于12月16日前将统计表报市民宗局(联系人:汪旭峰,传真8182514,邮箱xxxfffwww@sina.cn)。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附件在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zjj.wuxi.gov.cn/)。   附件:《2016年无...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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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统计上报2017年宗教慈善数据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统计上报2017年宗教慈善数据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宗教团体:   根据市绩效和目标管理办公室要求,为编制《2017年无锡市宗教慈善工作报告》提供索材,请各市(县)区民宗局、市级宗教团体全面统计2017年宗教活动慈善数据,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统计内容包括用于慈善数额(含捐赠实物折合数)、慈善项目(助残、助学、敬老、扶贫、赈灾等)、受益地区或单位及人数、特色创新项目或重要慈善活动。特色创新项目或重要慈善活动须文字表述清楚。   二、各市(县)、区民宗局负责统计市(区)级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慈善数据,市各宗教团体负责统计市级宗教团体、市民宗局直属场所宗教慈善数据。   三、各市(县)区民宗局、市级宗教团体于1月9日前将统计表报市民宗局(联系人:张孝方,传真81825404,邮箱1453120431@qq.com)。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附件在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zjj.wuxi.gov.cn/)。   附件:《2...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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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4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无锡市2014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锡民宗通[2014]35号 各市(县)区民宗局、市各宗教团体:   现将《无锡市2014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无锡市2014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方案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4年9月2日   附件: 无锡市2014年“宗教慈善周"活动方案   为促进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巩固两年来“宗教慈善周"活动成果,提升宗教公益慈善形象,根据国宗局和省宗教局通知要求,2014年继续组织开展“宗教慈善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宗教慈善周"活动原则上安排在9月第3周(9月15日至21日),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在9月份自行确定适合的时间。   二、活动主题   全市仍以“慈爱人间·五教同行"为主题,各地、各宗教可结合实际情况和自身特点以及本宗教全国性团体的要求,细化深化主题,更好地体现特色和增强针对性。   三、活动目标   今年“宗教慈善...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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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无锡市慈善医院2003年慈善医疗资金及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 无锡市审计局关于无锡市慈善医院2003年慈善医疗资金及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2004年4月16日)   按照市慈善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我局委托崇安区审计局,对无锡市慈善医院2003年1月至12月慈善医疗资金收支及社会捐赠款物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审计查明,截止2003年12月31日,无锡市慈善医院共收到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类资金742.29万元,其中:专项医疗设备资金400万元;注入慈善医疗救助卡个人帐户资金342.29万元,共支出各类资金658.94万元(含上年财政拨款结余用于当年医疗设备购置69万元),其中:购置专项医疗设备支出469万元;慈善医疗救助卡结算支出189.94万元。当年慈善医疗救助卡个人帐户结存资金152.35万元。历年慈善医疗救助卡个人帐户累计结存资金220.84万元。  2003年度,无锡市慈善医院共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款物折价12.41万元,除医疗器械0.83万元留在医院使用外,其余款物折价11.58万元全部存入慈善爱心基金。当年慈善爱...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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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市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市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市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市级社会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民政厅相关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21日起开展2019年市本级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慈善组织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市级社会组织中非慈善组织只需年检,慈善组织只需年报。本文所称市本级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社会服务机构(或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基金会;本文所称市本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一)年检对象范围:2019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登记的民非(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除外),2...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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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成立徐州市“宗教慈善周”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成立徐州市“宗教慈善周”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徐民宗发﹝2012﹞43号) 各县(市)区民宗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宗教团体:  为深入贯彻省宗教局《关于开展全省“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苏宗发﹝2012﹞18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市“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领导,确保该项活动规范有序并取得明显成效,经研究决定,成立徐州市“宗教慈善周”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冠华 市民宗局局长  副组长:黄修建 市民宗局副局长  程绍传 市民宗局副局长  康高朝 市民宗局副调研员  果 光 市佛教协会会长  王中华 市道教协会会长  马照明 市伊斯兰教协会会长  王仁雷 天主教徐州教区主教  王朝选 市基督教“三自”爱国会主席  成 员:薛亚军 市民宗局宗教处处长  李 明 市民宗局民族处副处长  皮旭宇 市民宗局办公室副主任  蒋守丰 市佛教协会秘书长  丁善良 市道教协会副秘书长  伍跃贤 市伊斯兰教协会秘书长...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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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 徐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的通知(徐民宗发〔2017〕37号) 各县(市)、区民宗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宗教团体:  为深入贯彻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全市宗教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推动徐州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17年“宗教慈善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宗教慈善周”活动原则上安排在9月第4周(9月26日至30日),各地、各宗教可从实际出发,在9月份自行确定适合的时间。   二、活动主题及目的  2017年“宗教慈善周”活动要以“慈爱人间·善行彭城”为主题,深化社会各界对宗教开展慈善公益事业的认识,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广大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参与到慈善公益事业中来。各地、各宗教可结合实际情况细化深化主题,更好地体现自身特色,增强活动针对性。   三、活动内容  1、抓好学习宣传。市各宗教团体要精心组织好对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经验交流会精神和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
  • 2023-01-11
    vch11798491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第二届“徐州慈善奖”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第二届“徐州慈善奖”的决定(徐政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近年来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授予第二届“徐州慈善奖”有关称号。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市全面落实“八项工程”,全力实施“三重一大”,又快又好推进“两个率先”的重要时期,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着大好机遇。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再立新功。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向获奖者学习,学习他们甘于奉献、乐善好施的慈行善举,学习他们履行社会责任,真诚回报社会的高尚情怀,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社会风尚,为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可持...
  • 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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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第三届“徐州慈善奖”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第三届“徐州慈善奖”的决定(徐政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慈善宣传、善款募集、社会救助等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热心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个人和优秀慈善项目。为大力弘扬慈善精神,激发全社会的慈善热情,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13-2015年来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授予第三届“徐州慈善奖”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率先垂范的作用,为全市慈善事业创新发展再立新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公益慈善意识,集中开展典型事迹宣传,号召全社会学习先进,进一步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要大力弘扬甘于奉献、乐善好施的慈行善举,积极倡导履行社会责任、真诚回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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